明知自己手中的矿场已为他人所有,还谋划了一场牵涉资金1200多万元的骗局。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建民15年有期徒刑。
■案件回放:编造“高息”神话诈骗1200余万
1998年,沈建民在洛南县人庞某手中以100万元购得一座钼矿,2004年8月14日,因拖欠购矿款,庞某起诉沈建民,2005年4月该矿被洛南县法院判为庞某所有。2005年初,沈建民结识了王鹏飞,王鹏飞化名“刘建华”,曾从事非法融资业务。沈建民和王鹏飞共谋,以投资钼矿返还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随后,王鹏飞组织人员编写钼矿产品畅销日本、欧美等地的虚假宣传材料,同时王鹏飞组织大量闲散人员,向社会大肆宣传。2005年10月,沈建民又购买了山阳县一座铁矿,起名山阳建民矿产采选厂,继续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募集资金。
今年11月19日,83岁的沈建民在长安区安康医院,接受西安中院对其集资诈骗案的审理。截至开庭前夕,核准群众报案信息,被告人涉嫌骗取资金数额为1200余万元,受骗群众达383人。
■追缴情况:两被告人获刑 追缴财产寥寥
庭审中,沈建民的辩护律师提出,沈建民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将集资款全部用于矿藏的开发上,不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
然而法院查明,截至案发前,矿上没有产生任何利润,除目前查明部分款项用于矿山投资及投资人返还高息外,其余投资款项均无法查明去向及用途,投资人的投资款损失殆尽,难以追回。
据了解,沈建民、王鹏飞利用上述两个矿厂,先后与383人签订合同,非法募集资金达1282万余元。这些资金中,沈建民获取的非法募集资金除390余万元投资铁矿经营,75万元向投资群众返还高息,50余万元用于日常开支外,剩余款项不知所踪;王鹏飞获利330万余元,也全部挥霍。导致募集的全部资金无法追回。经多方查找,沈建民、王鹏飞的可执行财产只有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一台笔记本电脑。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沈建民、王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沈建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鹏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追缴的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发还受害人,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本报记者 宋飞鸿 要露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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