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海联华、华联超市紧急发出“染色馒头”的召回公告,消费者可凭收银条或商品标签得到1至10倍的赔偿。
对“问题馒头”予以“召回”,那是必须的。但我担心这样的“召回”手段对保护消费者意义不大。比如,若没有保留购物小票,召回就无从谈起;而馒头本是随买随吃,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大量储存,能召回的也不过是极少数刚购买尚未食用的那部分。最令人闹心的是,吃进了肚子里的带有毒有害色素的馒头,如何“召回”?
现实来看,目前的“召回”制度缺陷重重。基本上是,“没吃的可以召”,“吃了的基本不召”;“马上犯病的召,长期累积才致病的说不清、也没规定召”。这个带有“认证弊端”的召回早有先例。双汇“健美猪”事件之后,召回的也不过是没吃的存货,进了肚子里的、很明显一定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的,怎么召回?又如何赔偿?沉积下来的 “伤害”,消费者根本拿不到证据。这才是令人纠结的“无法召回进肚食品”的缺憾。
所以,笔者以为,应以“染色馒头”为契机,深入反思一下时下的“召回”制度,重新厘清商家的真正责任,不仅应包括现时的、也有必要加大责任到未来的、长期的损害责任上。对于已经吃进肚子里的问题食品,已经造成的潜在的、长期的损害也要管,才是“召回”的实质。
解决问题并不是不可能,这也涉及社会公平问题。具体而言,我认为应从生产和销售源头来确定“问题产品”总量,而不是依据消费者手中的购物票据。一家问题产品的生产厂家多年来究竟生产了多少,是能从账目上查知的,那么,在安排赔偿或“召回”上,就应以一个总量赔偿额度来赔偿广大消费者。对于持有票据的消费者,照章办理;对于大量的确实食用了 “问题馒头”,又没有凭证的怎么办?不妨将商家生产问题产品的总量为标准确定的赔偿额,减掉“有证据证明的那部分”之后,剩余部分列为公共赔偿基金,并纳入社会医保范畴。让当地的每一个人都享受到这份 “赔偿”。其意义除了加大惩戒力度之外,也更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北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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