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冬梅
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因担心被受害者记住车牌号,竟持刀连刺受害者8刀,致使本来只被撞成轻伤的受害者死亡。而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一案时,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新华网)
翻看中国建国后的现代史,我们发现民意与司法在某一案件上的争执,这时争执的目的大多是要求司法公正。例如:邓玉娇的受辱杀官案,与民意争锋的是地方的公权力,虽然邓玉娇被免于刑事处罚,但司法却没有彰显其公正;习水官员强奸幼女案中,涉及到的官员被绳之以法,但案件由发生到最后定案时的曲折,让民意与司法开始交锋。这几个案例,我们看到的是民意要求正义,要求司法公正。但这几个案例我们发现,法庭没有以当庭发放调查问卷,而是在民意与法律和权力的对立中,支持了民意。
法,是为制度执行而设定的规则。而在设计制度和规则时,已经考虑到民意,也考虑到社会效果,为了民意不受侵害和社会的公正,所以需要立法。每一次立法,都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数通过,才会有法,这是为法的公正而采取的必要的有效的决议。所以法,就代表了民意,这也是立法的原则,更是立法之本。不仅要考虑多数人的利益,也要保障少数公民的合法的权益,不失偏颇,不失公正,代表了社会的理性和制度的严明。所以说,法代表了民意,法可以统领一切,当任何行为触犯法的时候,司法就体现其公正。
药家鑫案件在西安的这次审理中,法庭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旁听人的意见。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是一种不负责和渎职的行为。如果我们国家的司法与西方是有陪审团监督,那么陪审团是各界的与案件无关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样会能彰显法律的公正。可药家鑫案的这次审理,前来参加旁听的500人中,400人是大学生,只有100人是农民群体,而那400人的大学生中,药家鑫所在的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样的问卷调查还有意义吗?这种形式上的问卷在任何人看来都是在袒护行凶者药家鑫。
还记得孔庆东痛斥过,如果不判死刑,天理不容。也有人为其说,要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是民意的争锋,这根本就不能作为司法的根据,司法如果因为民意的取舍而定论的话,法还能其公正的意义吗?药家鑫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看到了西安法院在处理这次案件的随意性和草率性。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成熟和发展,都离不开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我们国家,在经过了60多年的洗礼中,已经有了很完善的司法体系,而我们国家也强调依法治国,请注意一点,不是依人治国。所以每个人维护司法,维护法制是为了能让我们的民意能更全面的体现,也是能让我们在坏人作恶时制止,好人行善时赞扬。古代的惩恶扬善是依仗侠义之人,现在的惩恶是国家法律的惩治。
新闻中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罪刑相适应”,这个原则要求对于犯罪的处罚要和所犯罪行相当,在现行刑事法律对于定罪量刑的规定中,没有可以参考“民意”来定罪的规定。因此,西安中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够把调查结果作为量刑参考的依据。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民意调查的结果影响判决,是一种渎职行为,最起码很不严肃,亵渎法律。
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司法的解释我们这些人也不是很懂,但药家鑫的故意杀人却是有目共睹的。仅因为怕农村人麻烦,就将人砍死,这不能只说是社会的沦落,更重要的是人性的丧失。药家鑫案不能仅凭民意来定性法律,国家在设定法律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民意,所以,旁听席上的任何调查表都是在挑衅法律的公正性。民意不能代替法律,法律更不会让公正失去主位。药家鑫最后的判决无论是什么,请遵循法律!请尊重法律!请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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