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个案,经由媒体的放大,已成为近来最有影响的公共事件之一。而问题可能更为严重,但未引起媒体足够关注度的是,每年有相当多未被收治的精神病人杀死亲人或被亲人杀死。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而有攻击或自杀倾向的精神病人却如正常人一样游离于收治之外,同样凸显出精神卫生收治的乱局。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在1亿人以上,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超过1600万,70%得不到治疗。这种窘迫的现实,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滞后有关。
据媒体报道,我国自1985年就启动了相关立法工作,但因种种原因,迄今未能出台。精神医疗界和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分歧主要在于“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否需要司法干预。法学界一般认为,精神病人非自愿性强制治疗,必须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方可。
我近来接触过一个案例,一家NGO曾介入北京一个所谓“被精神病”个案,2009年春节,这位患者在被灌醉后经妻子授权送进了精神病院。介入律师相信患者自称的 “从未失去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判断的能力”,准备提起诉讼。在他们介入下,患者出院。但没过几天,即跳楼身亡,死前曾说:“女儿要我跳楼,我就跳楼。”
此前,我和这个NGO的前负责人曾发生过辩论,我认为他们过于偏颇,从经验上判断,家属因为“家庭矛盾”而送正常人到精神病院,且获得医院诊断认可的可能性,实在不高。按照患者妻子的描述:患者被诊断躁狂症、精神分裂症多次入院,甚至想用刀棍置家人于死地,还四处编造谎言与故事诋毁家人。
我对这种疾病也略有研究。精神分裂症患者所谓“编造谎言与故事”等,以及其跳楼前所谓“女儿要我跳楼”,很有可能是幻听、幻视的结果。他们缺乏对真实世界的辨别能力。
家属作为监护人,在精神病院专业鉴定基础上,拥有对没有辨别能力的患者强制送院的权利,我个人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家属和医院串通,花昂贵住院费送正常人去精神病院的可能性太低。一定要得到法院的裁定(同样要医院专业鉴定)才能强制送治,最大的意义可能只是增加患者家属的成本和延误治疗。这是对司法的过分依赖。
上述患者因律师、NGO的介入出院即自杀之后,我有颇多感触,曾发表《“被精神病”与“被正常人”均非社会之福》。当事律师还特地打电话与我沟通,她说自己从不质疑医生的专业判断,只是关注程序问题。但我终于没能明白,她何以否认患者“精神分裂”,而坚称其从未失去辨别判断能力。
还好上述患者只是跳楼,如果杀人,岂不更悲剧?精神病收治,的确存在问题。通过立法强化收治程序,确有必要。但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亦应考虑其可能制造的问题。媒体的部分“被精神病”报道,亦有“立场先行”和不平衡不专业问题,夸大甚至扭曲了真相。立法更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人也应多倾听精神医疗界意见,一句话,还是应回归专业和理性。(韩福东 知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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