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院启动了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一案的再审程序。这是舆论对二审改判的广泛质疑争得的结果。李的行为无论从其作案手段,还是直接后果来看都称得上残忍狠绝,然二审将死刑改判死缓,云南高院还对此进行了一番并不令人信服的解释,遂有舆论的反弹。
撇开其他外在的因素,就法本身而言,至少从目前报道披露的情况看,无论从哪个方面,李都没有免死的理由。这也就是包括一些法律学者及法官在内,都认为少杀慎杀的政策不适应该案的原因。这并不是公众“以一种狂欢的形式”要一个人死,舆论之所以在这件事上穷追不放,根子还在于法律还受害者一个公平。
在人权意识彰显的今天,法律对死刑应该慎之又慎,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取消死刑。但应该意识到,取消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而不是对罪行的宽恕。如果因为要尊重杀人者的生命,就连他犯下的杀人罪行也可宽恕,则陷入了另一误区。
这就需要一种可替代性的措施来执行原先死刑对罪行的惩罚功能。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它主要由“不可减刑或假释的终身监禁”来体现。但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发展出一套类似的替代规定,除死刑外,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死缓。然而,死缓的减刑和假释条件过于随意,只要在服刑期间表现得好一点,一般都能得到减刑,因此,一个人被判死缓后,实际等于有期徒刑。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罪犯但凡有可能,都会极力争取判死缓,最后,通过所谓服刑期间的积极表现,在监狱呆上个10多年时间都能出狱。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显然,这是不公正的。
无论是保留还是取消死刑,若不能做到公正,人们就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而公正的本质,按照哲学家赵汀阳的看法,是一个对称原则,即行为和报应的对称,付出与收益的对称,或者行为与回应行为的对称,中国传统的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尽管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不再提倡“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之类观念,更不鼓励个体的报复行为,但并不表示公正的元价值就消失了,法律必须为受害者伸张正义。如果法律做不到这点,就不要简单地去否定民间“杀人偿命”天理观的正义性。
“公正”的价值体现在刑法中,就是“罪罚相当”,这是刑法一个基本原则。它的含义是,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法官在具体判案时,无论是基于人道考虑,还是其他原因,只能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去裁量,不可逾越这一原则,否则,就会造成枉判,制造不公。
因此,在社会还未准备好替代条件去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对少杀慎杀政策的把握要准确,准确包括两个方面,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该杀的必杀。不能只强调前一面而忽视后一面。事实上,高法对死刑的适用条件是,罪大恶极,以及证据充分不允许出错,符合这两个要件的,都属于必杀之列。本案中,唯一可以不判李死刑的理由是他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可惜受害者家属没有选择谅解他。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官,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能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公正。法官的这个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决体现出来的。所以,法官判案,一方面不能被舆论和社会情绪所左右,另一方面,也不能刻意为保持判案的独立性而不顾基本的民心和道义,否则,很难谈得上公正。而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只会使人们对法律和法官群体更疏远、更怀疑。目前,我们正陷入了这样的信任危机中。(邓聿文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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