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呼吁
特别调查
昨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在微博中提出:“温州特大事故震撼人心,铁道部自家调查难以服众,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听证,以答国人。”该微博发布后十几个小时,转发的网友突破了6位数,数千网友发表评论表示支持。昨晚10时,本报记者就此对贺卫方教授进行了专访。
编者按
给动车追尾善后提些建议
今天下午,在延期一天后,“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分析会将举行,对于现场能拿出什么样的证据、给出什么样的事故原因,公众以及媒体又期待又纠结。
动车追尾事故进入善后阶段。在媒体和公众对正常渠道给出的“事实”缺乏信心之后,铁道部应该如何挽回公信力,是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考虑的问题。新闻观点采访了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希望他们的建议或者批评能对整个事件的解决甚至类似事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背景]
特委会的规定始于1954年宪法
我国宪法对人大组织“特委会”的规定始于1954年宪法,其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其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没有特定问题调查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七十一条又重新建立了特定问题调查制度,随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这种监督方式都做了规定。
[案例]
经地方特委会调查,法院副院长被通报批评
新中国成立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成立过“特委会”。能从新闻媒体报道中找到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也不太多见,但其效果还是非常显著。
2003年7月,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委会”,开始调查由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了国家粮库利益的重大损失,同年9月召开的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特委会”的调查结果做出决议: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错误的执行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办理;责成法院对涉案主要人员及主管领导做出严肃处理,结果上报市人大常委会。其后,错误执行被纠正,两名副院长被通报批评,两名执行法官分别被给予记过和通报批评。
让犯错方自己调查原因给出结论,
这种制度不符合人性
新闻观点:您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提出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进行调查?
贺卫方:这几天的舆论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不如由铁道部来主动促请全国人大紧急设立特别委员会来负责这次事故的调查和结论,这是一种对公众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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