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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低廉赔偿辱没火车事故遇难者尊严
http://news.hsw.cn    来源: 大洋网  2011-07-2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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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杨涛

  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的幸存者周君,还在为3年前那场浩劫留下的伤痛而奔波。

  尽管周君没有告诉记者,当年铁路方面给了她多少赔偿,但是记者查阅相关信息显示,当年胶济铁路事故,铁路方面对于死难者的赔偿是每人20万元。显然,给周君的赔偿不可能高于这个数。

  那么,每人20万元的数额是怎么得出来的呢?根据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中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统一都是15万元,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加上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的最高2万元的保险金。共计17.2万元。至于每人得到20万元,其中差距的几万元,算是铁道部门的“人道主义救济”了。正如此次7?23动车脱轨事故,每位死难者可以得到50万元,不过,这其中包括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构成。可是,区区20万元对于周君算得了什么,她从德国进口的一只假肢,费用就是80万元,那么,她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等,又该有多少呢?

  区区17.2万元的赔偿,比起航空事故中的赔偿而言,相距甚远。根据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这一赔偿也比国际标准低,在国际航线,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为10万特别提款权(约13.5万美金,合87万人民币)。就算是这次事故中加上“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达到50万元,比起在伊春空难遇难者实际获赔偿96万元而言,也相距甚远。由此可见,在火车事故中的赔偿与航空事故中的赔偿并不平等,虽然坐火车与坐飞机都同属共和国公民,但并没有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

  当然,这还不算是火车赔偿中最离谱的。沈阳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因为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行人与火车碰撞并死亡,“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而2007年出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干脆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是“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这种低廉的赔偿不仅是用非“国民待遇”羞辱了坐火车的公民,而且也是违法的。因为,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因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要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实际开支,怎么能用17.2万元或者20万元一赔了之呢?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赔偿部份显然是违背上位法的。

  要让火车事故的赔偿达到“国民待遇”,显然是要打破铁道部门作为“共和国长子”来对待的观念,要将其拉下马来,跟所有的市场主体平等,平等地接受法律的审视,铁道部门拉下了神坛,公民才能挺起脊梁来!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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