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山东枣庄薛城区防备煤矿发生火灾事故,28人被困井下,截至发稿时,仍生死未明。参加救援的枣庄煤矿集团救护队三名队员在救灾中不幸牺牲。救援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谁负责?而救援产生的经济费用由谁承担?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并没有出台统一标准,而各省自行制定的标准多以“暂行规定”出现,在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上面临尴尬境遇。
救援费用难以到位
枣矿集团救护大队值班室值班员向本报记者介绍,根据《山东省煤矿矿山救护队伍统一规划利用与实行有偿服务暂行规定》,2005年开始,防备煤矿就与枣矿集团救护队签订了救援协议,根据年生产能力每年向救护队缴纳一定费用,发生事故时,由救护队进行抢险救灾。
而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根据协议,防备煤矿每年向枣矿集团救护队缴纳的费用只有几万块钱,远远不够此次救援花费,“连盒饭钱都不够。”目前救援所使用的材料,都是由包括枣矿救护队在内的各救护队自己先垫付,“毕竟救人要紧。”该业内人士说。枣庄煤矿集团已派人对三名牺牲队员的家属进行安抚,政府正在为三名遇难救援队员申报烈士。关于三名牺牲队员的赔偿问题,现在还没有定论。
山东是我国较早实行救护队有偿服务的省份之一。2002年之前,山东省各煤矿矿山救护队分别隶属各煤炭企业,地方煤矿发生事故后,需经过主管部门和矿业公司层层批准,最后才能通知周边的矿山救护队赶到现场,影响了事故的及时救助。2002年3月,山东省安监局实施了《山东省煤矿矿山救护队伍统一规划利用与实行有偿服务暂行规定》,合理利用全省现有矿山救护组织,对全省煤矿救护队伍实行统一规划和网络建设。除山东外,还有河北、湖南等省也制定了各自的标准,然而采访中记者发现,和山东一样,这些标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没有法律效力、执行不力等诸多尴尬。
开滦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副总工程师张学良对本报记者坦言:“国家要求凡是开煤矿都要和救援队签协议,以后每个煤矿都有救护队为它服务。现在救援队的付费体制一部分是协议的应急救援服务费,但这一部分费用微乎其微,根本满足不了救援队的建设需要。救援队前期建设投入比较大,往后人员的调配、工资,设备维护等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另一部分是发生事故以后,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再付的事故抢险救援费。救援时无论什么情况我们都会全力以赴救人,但救援后再追索救援费用非常困难。好在我们有集团做后盾,发工资还是没问题的。”
各地现有标准不一
那么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伤亡由谁承担?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侯建明告诉记者:“现在收费是用合同、协议这种方式。根据实际使用的材料、产生的消耗等核算出一个费用,有钱的就给,没钱的就算了,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
“这个事情一两句话说不清楚,现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我们省里制定的标准没有通过物价财政审核也不作数。”侯建明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标准如果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通过物价局审核才行。但多年来我们都是无偿救援,物价局认为救援不应该收费,一般不给审,所以这个事基本上没有标准。”
2007年6月出台的《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矿山企业必须就近与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协议期限由救护队和企业协商确定,最低为一年,企业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全年有偿服务费。
该暂行规定对应急救援服务费和事故抢险救援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甚至细化到“高温(超过30oC)浓烟,有爆炸危险环境中侦察探险按照指挥部要求每进入一次1000元/人次”。还特别指出:“矿山救护队从出动至返队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在事故救援中,为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国家财产牺牲的指战员,一次性进行赔付,赔付费不低于20万元,其所在单位应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申报烈士。”
但开滦集团救护大队队长赵兰友告诉记者,暂行规定只是一个文件,并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救援后事故企业不愿支付费用,救护队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只得由救护队或救护队所在企业承担。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救援处处长贾春玉向本报记者透露,现在确实没有一个国家层面上的标准来规范救援中的费用问题,只有贵州、黑龙江、山东、河北、湖南等省份自行制定了标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来安监总局可能会出台相关的应急救援条例,细化救援中的种种问题,让收费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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