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诚信”篇
一方偷卖共有房屋另一方可能追不回
维持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除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外,诚信也是一个基本条件,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间不诚信行为的司法处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假身份证登记,可起诉民政局
小伟已年过40岁,长久以来一心忙事业没有结婚,为了给家里延续香火,他去越南“买”了一个越南老婆小苗。
小苗嫁给小伟两年之后,给小伟生了一个孩子,正在两人生活逐渐稳定的时候,一天夜里,小苗离奇失踪了,再也找不到。小伟于是去申请和小苗的离婚,结果法院一查,发现小苗用来和小伟登记结婚的身份证都是伪造的,因此没有办法判离,因为被告彻头彻尾就是个假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小伟就可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当时给自己和小苗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因为这是由于民政局的身份审查不严而导致的婚姻问题,小伟可以申请民政局对此段婚姻进行撤销。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没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不成立
小伟是个百万富翁,小苗是个刚进城的打工少女,没什么经济基础。小伟为了让小苗嫁给自己,就对小苗说:“如果你嫁给我,我就送你一套房子”,同时写了一个房屋赠送协议“只要小苗女士愿意和我结婚,我就把名下的XXX房屋送给她”并按了指印,于是,俩人就结婚了。
结婚一年后,孩子都有了,小伟却迟迟没兑现承诺,这时小苗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伟按照承诺把房子给她。此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规定是“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只要小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苗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按照我国的《物权法》对顶,房屋是不动产,不能仅凭合同就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拥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房屋被卖,另一方可能追不回
小伟和小苗结婚之后共同打拼了五年,买了一套房子。三年之后,俩人因感情破裂要离婚,这时小苗在房管局一查才发现,俩人的房子已经在一年前被小伟卖掉了,小苗认为第三方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买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要求第三方把房子还回来,并向法院对第三方提起了诉讼。法院进行了调查,发现第三方在小伟手上买房的时候并不了解小伟是瞒着小苗卖房子的,同时,第三方支付给小伟的房价也是符合市场价格的,并且进行了正规的过户手续,这个时候,法院在原则上是保护买房的第三方的,小苗是无法向第三方要回房子的。
但小苗可以起诉小伟,要求小伟补偿她的损失。
而如果法院对第三方的调查结果显示,第三方是恶意购买小伟的房屋,或者没有支付给小伟合理的房价,比如市场价是五千元一平方米,第三方却是以一千元一平方米从小伟手上买来房子的,再或者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这个时候,小苗就有可能向第三方要回房子。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离婚不成,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小伟在和小苗结婚第五年的时候认识了小玲,小伟决定和小苗离婚与小玲在一起。为了迅速和小苗离婚,小伟向小苗许诺将两人共同拥有的股票、债券、汽车和房产都留给小苗,自己“净身出户”。小苗答应了小伟的要求,写了离婚协议书,并把所有的资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反悔了,又不愿意和小伟离婚了。于是,小伟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不愿意按照当初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净身出户”了,要求法院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这种情况下,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法院将支持小伟的请求,不认可离婚协议书,而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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