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
新加坡也有关于是否需要立法保护救人者的讨论。新加坡学者凯尔文·张去年曾撰文,提出是否需要引入《好撒玛利亚人法》的问题。凯尔文·张举例子说,在现实中,即便接受过心肺复苏术简单培训的人,遇到路人突发心脏病时,也会对救人有所犹豫。比如一名中年女性晕倒,人们伸出援手时可能会犹豫,除了人情冷漠的因素之外,其他可能的原因还包括这样救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乃至因此而吃官司的可能性。
这一讨论的背景是,新加坡突发心脏病存活率偏低。据统计,新加坡每年约有1400人在户外突发心脏病,大约五分之一获得及时救护,约3%的人侥幸过关,而美国西雅图突发心脏病人有30%的人能够幸存。新加坡政府致力于推广心肺复苏术,一些公益组织今年初还尝试让7000人一起受训。
新加坡资深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许顺光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采访时说,新加坡属于英美法系。从它的法理上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即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动机,客观上是否有犯罪的行为。“袖手旁观”者由于不存在作为的义务,其“袖手旁观”就并非刑法上的不作为,因而在客观上不存在犯罪行为。因此,“袖手旁观”一般来说不构成犯罪。当然一些特定情形例外,比如一名执勤的警察眼看着一名男子被打死,不闻不问地离开,且离开时也不提供呼叫救护车等救助服务,这种行为就是渎职。
另外,根据新加坡法律,如果在交通事故当中,肇事司机有义务救助事故中的伤者。如果在没有给伤员提供任何救助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便构成刑事犯罪,可能面临较重的罚款和监禁。另外,肇事车辆上的其他乘客如果没有要求司机停车救助伤者,他们将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帮助犯。
目前,新加坡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救人者如果被诬告,可以反诉原告诽谤罪。实际上,在新加坡,还有一些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专门提供帮助保护施救者免于诉讼之苦,比如保护医护人员的协会等,它们都是基于在无重大过失时保护施救者的理念。
【作者】《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江珍妮郭爽陈济朋发自巴黎、洛杉矶、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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