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新闻媒体常常报道好人好事,当地政府还会给有突出表现的个人以不同形式的奖励
美国有两部法律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一部是《救援责任法》,这款法律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但是一些州也将此项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比如有的法案规定,任何人必须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另一部是《行善法案》,又被称为《好撒马利亚人法》。该法案只限于紧急状况下实施“紧急医疗照顾”时不为过失负责。而在“非紧急医疗照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去救助别人,就必须用心尽到责任,不得有疏忽,否则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亚历山德拉·范·霍恩和丽萨·托蒂的案例。2004年10月31日晚上,托蒂与霍恩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大麻后一同前往酒吧饮酒,午夜过后众人分乘两辆车离开。霍恩乘坐的前车失控冲上路肩撞到路边的电灯杆。托蒂在第二辆车上,她下车将受伤的霍恩从前车的副驾座位上移出车外。
霍恩因为椎骨受伤截瘫,事后她控告托蒂不该像对待一个“布娃娃”那样将她拽出来,导致伤情加重。被告则称看到前车引擎盖下面冒出烟雾,担心会起火甚至发生爆炸,因而一手托着霍恩的两腿,另一手托腰将其抬起来移出车外。
双方对救助过程有不同的说法,诉讼的焦点集中在对加州《好撒玛利亚人法》条款中关于“紧急医疗照顾”的解释上。当时,加州该项法律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与安全法,其中的限责法条第1799.102.a款说,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出于好心而不是为了得到报偿而施以紧急医疗照顾,不应为其任何(照顾)行为或疏失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3月21日,加州第二区上诉法院采信原告律师的说法,认定当事故发生的时候,被告所提供的并非“紧急医疗照顾”,施救不当反而导致原告最终瘫痪,因而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法庭对此事的裁决在公众中引发强烈反响,多个组织游说政府修订法律。面对民间的质疑声浪,加州议会立即采取行动,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别提出3项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条款的“紧急医疗照顾”后面添加“或者非医疗照顾(ornonmedicalcare)”。提案在两院获得无异议通过,于2009年8月7日由时任加州州长的施瓦辛格签署成为法律并已生效。
美国加州华裔律师李斌告诉《国际先驱导报》,在美国,“见死不救”或许会面临道德上的谴责,但未必会遭受法律上的惩罚。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看有没有义务去救人。比如,父母对于孩子,丈夫对于妻子,雇主对于雇员,警察对于民众都构成义务。如果是警察执行公务巡逻,看到罪犯持枪抢劫路人而不救助,那他就犯有渎职罪。
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也有一些州法律则规定,当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新加坡:有民间协会保护施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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