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六
司机资格条件是否应该更加严格
应当更加严格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还不够严格,应更严格一些。如:将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改为不超过50周岁,并规定年龄下限;要求校车驾驶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卫技能;增加对校车驾驶人心理素质的要求等等。
太严格不现实
有些意见则认为,农村有A本(大客车驾驶证)的人本来就很少,再把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提得这么高,农村到哪里去找校车驾驶员?校车驾驶人只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就可以了,保证安全关键是要有责任心。其他方面的条件过于严苛,没有多大意义。
碰撞七
校车是否应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是亮点
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
不应有优先权
有些意见提出,不符合我国国情,在农村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
碰撞八
学校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派随车人员
有些意见赞成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
协商确定随车人员
有些意见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协商约定。
碰撞九
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
应该加重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吊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客运经营许可,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开除相关人员公职等。
不该加重
有些意见则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不到位。目前危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如超速、超载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另作规定,也不应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碰撞十
3年过渡期长还是短
太长
有些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太长。只要政府下决心整治,是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要求的。建议将过渡期缩短为1~2年。
偏短
有不少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偏短,而且设置过渡期不能只考虑车的问题,还应考虑路的问题。建议将过渡期延长到5年或更长。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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