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于拿到了工钱,大伙乐了 本报记者杜俊岭摄
昨日,拿回工资,农民工兄弟们都笑了,“这下能过个踏实的春节了。”
2011年11月24日至30日,有60多名农民工连续多日,在铜煤建设公司办公楼和玉华矿施工工地维权。铜川市公安局虹桥分局民警了解到,包工头廖某从铜煤建设公司结算工程款后携款逃跑,农民工在找不到廖某,找有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找甲方单位要工钱。
民警协调铜煤建设公司预先付7万元,解决几十名农民工的食宿问题。随后,经过警方调查,2010年8月,廖某以陕西鑫建劳务公司名义和铜煤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承包铜煤建设公司的玉华职工公寓楼、瓦斯抽放站等工程。截至2011年11月,廖与铜煤建设公司结算工程款326万元,甲方先后付款296万元,挂账30万元。
拿到结算款后,廖某未付给农民工报酬,而于2011年11月23日突然失踪,电话关机,出租房已退,找不着人。经核算,廖某先后拖欠14个小工队218名农民工工资111万元。2012年1月4日,分局决定立案侦查。民警侦查走访,于1月13日中午在四川省南部县一出租楼内将正准备逃的廖某抓获,并追回工资款111万余元。经讯问,廖某承认承包铜煤建设公司的工程后,开始比较顺利,后来由于成本增加、管理不善,预算包不住亏损,索性低价转包,待工程款结算到位后想一走了之。
昨日下午,警方向农民工返还拖欠的工资,廖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刑事拘留,他也成为陕西省第一例涉嫌此罪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本报记者杜俊岭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链接
欠薪13万被判1年
2011年12月29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3万余元拒不支付的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宣判后,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称,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些具体条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公诉方和法院在涉案数额评估方面也面临尴尬。而各个地方的工资水平也有差异,评估时也要考虑。负责该案的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琼表示,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多少钱以上算数额较大,现在还不能给出明确界定。但该案胡某拖欠工人薪金达13万余元,肯定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
陈军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一项新罪名,在专门的司法解释没出台前,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维权支招
5项流程教您维权
法律人士表示,普通群众不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自诉,需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普通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流程维权:
1.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在相关部门核实欠薪数额后,由社保局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3.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报酬,劳动者可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结后移交公诉机关提起诉讼;5.法院审理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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