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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深圳二审 为爱还是为小三成焦点
http://news.hsw.cn    来源: 金羊网-新快报  2012-03-15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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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动情处,文裕章不禁落泪。通讯员供图

  判三缓三 检察官抗诉

  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戴晓晓 实习生 李月明 通讯员 范贞 冯馨莹

  P K

  公诉方:“小三”在文裕章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所发送的短信内容暧昧,充分展示了他们之间关系异常。

  辩护人:这只能证明对方单方面有意思,而无法证明两人确实存在不寻常的关系。

  公诉方:文裕章明知行为必然导致妻子死亡的后果,主观恶意明显,犯罪目的明确,属于直接故意。

  辩护人:一审认定被告人作案动机真实可信,与被告人作案后的言行一致,被告人没有谋杀妻子的动机。

  2009年2月,深圳男子文裕章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ICU病房不顾医护人员阻拦,强行拔掉妻子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致其死亡,一年后,该案在深圳中院进行一审,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这一判决无法让公诉机关和胡家满意,事隔两年后,昨日,广东省高院在深圳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庭审现场胡家家属并未到场,而文裕章全场表情呆滞并不时落泪,不停表达悔意和歉意,案件未当庭宣判。

  庭审激辩

  焦点“情节较轻”能否成立?

  昨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何雄伟出庭支持抗诉,并当庭宣读抗诉书。其提出的第一点抗诉理由是该案件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据法医鉴定,被害人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但是脑死亡只是医学理论概念,没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在法律上被害人在医院救治期间是具有生命体征的自然人。被告人文裕章在妻子病重垂危之时,用自己的双手将其生命终结,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情节较轻”。

  辩护人则认为一审判决量刑适当,理由是本案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根据法医鉴定书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当时被害人已经处于脑死亡的状态,大脑脑干严重受损并不可逆转,瞳孔扩大,自主呼吸丧失,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拔管之间没有直接关联。

  焦点故意杀人还是冲动而为?

  公诉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眼见爱妻救助无望,不能自控进而冲动拔掉妻子身上所附抢救设施的主观动机有误。文裕章明知行为必然导致妻子死亡的后果,仍强行实施拔掉气管插管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目的明确,属于直接故意。

  辩护人则表示一审认定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真实可信,与文裕章的供述和医生护士的证人证言相互吻合,与被告人作案后的言行反映相一致,被告人没有谋杀妻子的动机。

  焦点是否修复关系适用缓刑?

  公诉方认为,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但因其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仍未修复,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辩护人回应称,从被告人女儿的证言来看,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与亲属受损的社会关系已经大部分修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而且宣告缓刑更有利于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被告人还会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的母亲的谅解。

  案发幕后

  检方:拔管前与“小三”通话三小时

  在昨日庭审现场,公诉方与辩护人多次围绕文裕章是为“小三”拔管还是为爱拔管这一问题进行争辩。公诉方向法庭提交了文裕章在拔管前后的通话清单和“小三”在文裕章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发送的短信内容,据其介绍,文裕章在妻子病前一段时间多次与“小三”通话,日均通话时间约2小时左右;而在给妻子胡菁拔管当晚,文裕章更是与“小三”通话长达3小时16分。此外,据公诉方称,“小三”在文裕章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所发送的短信内容暧昧,充分展示了他们之间关系异常。

  对此,文裕章辩称,他与该女子只是普通同事关系,电话多为工作。而在妻子住院期间与其通话较多,原因是该女子经常致电安慰他、给予他关心,至于短信,文裕章表示,当时他在看守所里,对短信内容感到“莫名其妙”。而辩护律师则表示,这只能证明对方单方面有意思,而无法证明两人确实存在不寻常的关系。

  妻子病情与父相似诱其拔管?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举出一份新证据,该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父亲曾于2000年患病并出现和被害人胡菁相同的症状,即没有自主呼吸,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并在切开气管后病逝。

  据文裕章当庭陈述,妻子死亡当天上午,医生曾向其提出要为妻子做割喉手术,这让文裕章感到十分害怕。“当年我爸的病情也跟我老婆很像,但我老婆严重些。医生也是提出做割喉手术,结果做完后第二天我爸就过世了,我不希望我老婆也这样。”说到此处,文裕章情绪激动,不时在抽泣。“我很爱我老婆,我希望她死了也能是完完整整的。”

  但公诉方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作为其合理拔管、故意杀人的理由,“就像是人掉下一条急流,另一个人去救他结果一起死了,那么以后就不再提倡救人了吗?”

  社会舆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案件:“不管动机如何,粗暴拔管不可取”

  昨日,来自广东省的十多位人大代表受邀听庭,庭审结束后,不少来自医疗界的专家们,利用他们的医学专业知识对本案的细节作出推理。对于文裕章提出拔管为减轻妻子痛苦的说法,不少专家提出质疑。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庄俊汉认为,文裕章拔管前,医院没有出具任何证明证实其妻子胡菁不能抢救,而文裕章在现场突然拔管,当时胡菁姐姐也在现场,医生和家人都无法阻止他的行为。“如果是冲动,一经别人提醒,他就应该恢复理智,而文裕章却趴在妻子身上,阻止医护人员抢救。”据此,庄俊汉认为其拔管动机不良。

  “不管文裕章的拔管动机如何,其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广东省人大代表张志亚认为,文裕章拔管的整个行为粗暴,不管其动机如何,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而对于脑死亡的说法,张志亚则认为,当时医院并没有判定胡菁脑死亡,这一说法没有医学依据。

  事件回放

  一审判三缓三

  2009年元宵节晚上,本案被告人文裕章妻子胡菁忽然昏倒在深圳龙岗自家别墅中,随即被送往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令人意外的是,事发7天后文裕章拔掉胡菁的氧气管,导致其身亡。该案发生后,曾引发媒体关于“脑死亡”是否是死亡标准及“安乐死”的争论。

  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深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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