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宏宇/画
日前提交审议的《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10月18日东北网)。
依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而据全国绿化委《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及相关情况调查》显示,我国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尽责率只有45%”。
就此而言,上述黑龙江省草案规定“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处罚款”,应该说,还是不无相关法律依据和现实针对性的,而单纯从逻辑上看,也确实可能有利于提高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尽责率”、强化其尽责意识。
但与此同时,我们更要认识到,义务植树尽责率之所以不高,公民个人的尽责意识,其实并非根本原因。目前政府同样也没有充分尽责、履行自身义务,比如,宣传的义务、组织管理的义务、人员经费保障的义务。相比公民个人的义务,这些政府义务,也很重要,缺少了这些政府义务充分履行,不仅会使公民履行义务失去必要的基本客观条件,而且也会打击甚至挫伤公民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热情和意愿。同时,也难免会令“义务植树”之“义务”,成为一种畸形残缺、片面指向公民个人的跛脚“义务”。
因此,在政府义务得到全面充分履行之前,再考虑到眼下我国既有行政收费罚款规模的庞大,此次黑龙江省针对公民植树义务的“绿化费”、“罚款”的合理必要性和有效性,难免会变得有些可疑可虑——恐怕既很难让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这一新的行政收费和罚款,也难以真正提高公民主动自觉参与义务植树的“尽责率”。相反,如果政府自身能率先完整充分履行自身的植树义务,即便没有“绿化费”“罚款”,或许也能产生“不令而行”的效果,进而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不断普及和深入人心。
湖北 张贵峰 读者
编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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