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比较少见。2011年至今,深圳市被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中,年满75周岁的只有8名,这与深圳每年两万多名被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总数相比,比例连万分之二都不到。”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张孟东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世界上很多国家如法国、日本等,在立法上都作了特殊规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获悉,对于老年人犯罪,办案人员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人道主义的倾斜,如在强制措施方面尽量不予羁押,依法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等。
据介绍,2011年至今,深圳市审查起诉的8名75周岁以上老年人中,7名为男性。其中,3人被判实刑、4人被判缓刑、另一人正在办理之中。
这8名老年人中,犯罪形式比较集中。一是走私类犯罪,如75岁的沈某、80岁的陈某、80岁的利某,均因家庭经济因素成为“水客”,通过口岸帮人携带电子设备、手机、“仿真枪”等走私入境,赚取“代工费”。二是性犯罪,一些无人照料、精神生活空虚的孤寡老人,引诱邻居、熟人或周边的幼女,进行强奸或猥亵。如75岁的慕某,因先后猥亵、强奸女童,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80岁的骆某,因强奸女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检察官荣启超在办案中明显地感受到老年人的孤独与落寞。“在深圳这个移民城市,节奏快、压力大,年轻人都很忙,一些老人随子女居住深圳后,对周边环境不熟,很难融入这个城市,子女对他们又常常无暇顾及,造成一些老人‘二次留守’,精神上非常空虚。”荣启超说。
张孟东认为,预防老年人犯罪,要从根本上让老年人“老有所依”,既包括物质层面的保障,预防他们陷入一些侵财型犯罪;还包括精神层面,让他们有一个健康、愉悦的晚年,避免他们犯罪。“一方面,养老制度的完善,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院机构等,都非常有必要;另一方面,应尽可能地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子女及亲友的关心爱护,民间社团组织、街道社区及相关单位的娱乐及关爱活动等,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
编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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