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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不满被慰问 告街道办侵犯名誉权

来源: 羊城晚报  2012-10-23 15:41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明明没有受到慰问,政府网站上的节日慰问信息中,却出现了自己的名字,家住海珠区的严女士认为信息不属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严女士诉海珠区凤阳街道办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严女士一审败诉。

不满“被慰问”告街道办

严女士今年53岁,海珠区凤阳街道办的贫困低保户。据其称,她之前在海珠信息网上看到了2011年9月4日和9月14日的两则新闻,说是凤阳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中秋期间去到她家,对她及她的家人进行了节日慰问,并送上了慰问品。

“事实上,中秋期间,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来到我家,我也没有像新闻所说的收到过慰问品。”严女士认为,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冒用她的名义,无中生有,导致她蒙受不白之冤,名誉受到了损害,所以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街道办赔偿名誉损失费1万元,精神损害费1000元,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街道办称确实有慰问

庭审中,对于严女士提供的两则网上信息打印件,街道办方面予以确认,并表示街道办于2011年9月7日对她进行了慰问,为此提供了多年来对严女士发放慰问品的签收记录,包括2011年9月7日对严女士发放月饼一盒和油一瓶。

对此,严女士予以否定,称其儿子当天确实领取了一盒月饼,但没有拿到油,“照片上那瓶油是电脑修改上去的”,而且并非其在签收记录上签名。

一审的法庭上,街道办承认其发放慰问品、慰问金的程序不够严谨,但不代表没有慰问严女士。“街道办在2011年9月4日前就已前往严女士家中进行慰问,但没有相应的签收记录和照片。”但严女士对此表示,除了2011年9月7日她儿子前往居委会领了一盒月饼外,没有领取其他的中秋慰问品,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上门慰问。

一审被判侵权不成立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作为政府部门,在节假日前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众进行慰问,是履职的表现,而对慰问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正面宣传,并没有不当之处。街道办在网上发布对严女士慰问的信息与事实基本相符,严女士认为报道严重失实,证据不足。

另外,就街道办的宣传行为是否造成名誉损害的问题,法院认为,街道办网上发布的信息没有使用贬低名誉的词句。对于严女士称街道办特意在9月4日和14日发布信息,两个“4”对其造成了心理伤害,法院称,这只是主观臆想。

今年6月底,一审法院驳回了严女士的诉讼请求。严女士上诉后,该案于昨天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目前,该案二审还没有判决。(董柳)

编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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