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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费县检察官调解一起离婚案 还母子3人温暖的家

来源: 正义网  2012-10-24 16:41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正义网山东10月24日电(记者 卢金增 通讯员 朱传广 武善峰)“俺们永远忘不了检察院的好心人,没有你们的费心费力,就没有俺们一家三口人的今天。现在俺的生活很稳定,孩子学习成绩非常好,俺非常满意。”10月23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对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进行回访,女主人邸某激动地说。

看到眼前这一家三口人生活得很稳定,孩子学习成绩非常优秀,检察官们也放了心。两年前,当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时,邸某与两个孩子仅分得2500元的共同财产折款,平房四间、配房六间作为婚前财产判给了王某,婚后的共同财产生产生活设施一宗亦判给了王某。离婚后,母子三人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状态,无家可归,借住在废弃的破旧危房中,一向学习成绩非常优秀的二儿子由于交不起学费,也面临辍学问题。一家三口人仅靠邸某在板材厂打工来维持生活。邸某对生活也失去了信心,感到非常茫然和绝望。

正当邸某绝望无助时,费县检察院得知了这一情况,院党组非常重视,派民行科科长王继春带领人员下去调查了解情况。为尽快帮助邸某摆脱困境,该院民行科检察官放弃休息日,深入村户了解细节,获得充分的证据。2011年5月,邸某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抗诉。该院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于2011年6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主要理由为:判决涉及的平房四间,配房六间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邸某在诉讼中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除法院认定的部分外,还有一批家用电器等物品未列其中。当邸某拿到抗诉书的时候,已是感激万分。但民行科检察官们并没有放松工作,再审胜诉后,执行是否到位是最关键的。为此,该院多次到法院审判监督庭探讨案情,多次向王某阐明道理。2011年11月11日,费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原诉争房屋4间,配房6间为共同财产归邸某所有,邸以玲一次性给王某折价款4万元,王某负责协助过户,邸某放弃其他共同财产。调解书当庭送达生效,邸某紧紧握着检察官、法官的手没有松开。

这起离婚财产纠纷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得到和谐化解,维护了妇幼合法权益,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监督与法律救济的统一。检察官还从邸某口中得知,邸某和王某二人,离婚后在村里仍能和谐相处。当我们回访王某,问起他对检察院的抗诉有什么看法时,他说:“反正就是觉得案子都解决了,也没有矛盾了,心里很亮堂,能安心工作生活了。我也很满意。我也祝福她们娘三个越过越好。”

“我们在民行抗诉工作中,始终以依法抗诉、和谐结案为目的,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百姓排忧解难上狠下功夫。目前为止,我院无一当事人诉访,真正做到了定纷止争、和谐结案。”该院卢言海副检察长说。

编辑: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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