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10月24日《新京报》)
这些年,所见所闻“飞越精神病院”的中国式传奇并不少。在法治与人权的天平上,“被精神病”已成为文明社会的一道硬伤。因此,精神卫生法草案对“自愿原则”的尊重与重视,在法理与民意层面,着实是一大进步。只是,当“自愿”落地,似乎又陷入另一个纠结:没有自愿原则的时候,害怕“被精神病”;有了自愿原则的时候,又怕真的病人没人管。尽管草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仍表示要求“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但在自愿原则之下,还是有三点疑问:一是自愿之后,权益如何落实?草案二审稿在第二章规定了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但对家庭“自愿”后的家庭责任没有明确表述。在精神病救治尚未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背景下,无强制兜底,放手自由的结果,可能未必尽如人意。
二是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需要明确而充分的版图构建。强制入院最大的弊病,在于强制权限过大,如今虽然立法“自由”了,但因为事实上确实需要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区别对待,那么,如何保障这样的区别政策不至于成为“自愿原则”留下的口子?如果相关权力不能及时“隐身”,即便有了“自愿”的法律,还是有“被自愿”的忧虑——被自愿的加班、被自愿的补课、被自愿的捐款……
三是如何保障真正的精神疾患者能自愿去住院?这就特别需要公平正义的救济程序甄别与保护——这不仅是对精神科专家的要求,而且是对执法体系的要求。
多少精神病人会“自愿住院”?这个问题看起来有些较真。但如果不能得到明晰的解答,善法还是会被现实无情解构。因为,在某些权力逻辑中,“被精神病”与“被自愿”,有本质区别吗?
编辑: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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