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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面对女教师虐童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1-07 07:09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轰动一时的浙江温岭女教师颜艳红虐童案,日前有了新进展。温岭市检察院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未对颜艳红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11月5日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颜艳红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她拎着孩童双耳将其提离地面十多厘米等照片,在互联网上引发声讨,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不仅将颜艳红刑事拘留,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还把拍照片的另一位教师行政拘留7天。响应民意本来是一件好事,但颜艳红虐童案,却面临一个困境:以什么样的名义对其刑事拘留乃至进一步采取逮捕措施?

  在中国,并无虐童罪。而故意伤害罪又有严格的入罪标准,拎耳朵等行为甚难达到轻伤以上程度。虐待罪,又仅限于家庭成员范畴。至于侮辱罪,又需要具有“公然”性,与颜艳红虐童场所的封闭性似乎又有所不同。所以看得出来,温岭市公安局是绞尽了脑汁,在努力将颜艳红的行为往涉嫌寻衅滋事罪上靠,力求给她以刑罚。

  寻衅滋事罪用在颜艳红的身上,给很多人以怪异的感觉。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其中,只有第一条庶几与颜艳红的行为接近,但在法律界也存在很大争议,因为颜艳红的行为很明显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这次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大抵也是出于这种考虑。

  温岭市公安局正捧着一个烫手山芋,不知下一步将会如何处理。从公众情感上看,很难接受一位教师如此虐待儿童。颜艳红的QQ空间中写有:“他对我不好,我就要发泄!”、“他不爱我,烦死了”、“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烦!”可见她有虐待孩童的主观故意,孩子受虐待后在同学的哄笑中是否发笑,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对颜艳红进行道德批判,并无不妥。

  但是上升到法律制裁层面,则又需严格遵照法律。如果执法部门不够独立、不依循于法律,那今天讨好民意,明天就可能服从于官威。因此,只有当执法机构以法律为唯一准绳时,才是公众之福。

  颜艳红案事实上并不复杂,从中国目前的法律看,最适合的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样的处罚太过轻飘,但构建法治社会,罪行法定是必须遵循的原则。

  颜艳红案也反映出我国立法的空白。无论是设立虐童罪,还是对虐待罪进行扩大解释,总之,法律应对儿童有特殊保护。

  (韩福东时事评论员)

编辑: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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