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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虞城警方回应释放凶案嫌疑人:已过追诉期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2-11-21 20:32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中新网虞城11月21日电(记者吴扬 侯伟胜)针对有媒报道称,河南虞城县公安局释放凶案犯罪嫌疑人引发受害人不满一事,当地警方近日书面回应记者称,释放凶案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已过追诉期。

  案情回放:18年前的一场凶杀案

  据报道,1994年10月1日,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杨店村委会司庄村发生一起特大凶杀案,造成一死两伤的惨剧。凶手用铁叉将同村村民司学林扎死,司玉荣扎成重伤,司杨氏扎成轻伤。虞城县警方在案发后下发的协查通报显示,此案凶手系本村村民司胜利、司学敏。

  案件发生后,因凶手手段残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虞城县公安局曾成立专案组全力破案。但案件一直没有太大进展,犯罪嫌疑人司胜利、司学敏兄弟长期逍遥法外。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八九月间,在警方的“清网行动”中,犯罪嫌疑人司胜利、司学敏兄弟相继在新疆玛纳斯县、克拉玛依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凶手最终落网,算是了却了受害人家属一桩心事——18年的等待,终于等到可以将凶手绳之于法的这一天。让受害人家属意外的是,凶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司学敏却在今年的6月,被虞城县公安局释放了。

  凶案犯罪嫌疑人之一司学敏被释放引起受害人家属强烈不满,并指责虞城县公安局徇情枉法。

  虞城公安局书面回应:已过追诉期

  好不容易抓到的凶案犯罪嫌疑人,虞城县警方为何又将其释放呢?

  虞城县公安局在给记者的书面“情况说明”中如是解释:“案发后,因犯罪嫌疑人司学敏、司胜利均在逃,我局当时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司胜利、司学敏二人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于1994年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司胜利于2011年8月被新疆玛纳斯县公安局设卡时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司学敏于2011年9月份被新疆克拉玛依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二人被虞城县公安局带回。经侦察证实司胜利一人用铁叉扎死司学林、扎伤司晓典;司学敏将司杨氏扎伤。二人分别实施伤害行为过程中事前、事中均未见面,无共同意思表示。....。.犯罪嫌疑人司学敏于2011年10月13日以涉嫌伤害致死罪提请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于当月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需继续侦察为由退回我局补充侦察,我局于2011年10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司学敏变更为监视居住。”

  据“情况说明”,虞城县检察院将此案退回虞城县公安局要求补充侦察后,警方没有按照检察院的要求补充侦察资料继续以涉嫌伤害致死罪要求检方批捕司学敏,而是将司学敏涉嫌犯罪等级降低。将司学敏原定涉嫌伤害致死罪降格为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后,再次将司学敏刑事拘留,并以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警方的书面回复称,2012年3月5日,虞城县公安局以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向虞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超过追诉时效期为由不再接卷。后虞城县政法委组织虞城县人民法院、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虞城县公安局、虞城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集体研究,虞城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均认为犯罪嫌疑人司学敏对司学林死亡、司晓典轻伤一事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虞城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15日将司学敏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一案撤案,并释放犯罪嫌疑人司学敏。

  虞城警方解释说,司学敏故意伤害司杨氏一事从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与司胜利对司学林死亡及司晓典被伤害一事无共同故意也未实施共同行为,不应负责任。司杨氏的伤情构成轻伤,但因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故不应对司学敏伤害司杨氏一案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之所以认定司学敏与司胜利没有构成共同犯罪也是根据受害人及家属的陈述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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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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