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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流动人口均可享计生服务 医院孕检查婚育证明

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2012-11-30 06:10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办法》。《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必须办理婚育证明,并可在现居住地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生技术服务等优待,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育龄妇女要在户籍地办婚育证明

  什么是流动人口呢?《办法》解释说,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以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医院孕检时 要查婚育证明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提交婚育证明,也可通过村委会、居委会向现居住地提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者,要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流动人口可免费孕前优生筛查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可免费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的或者在现居住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免费获得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违反计划生育 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时,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与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等相关信息。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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