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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整顿民办中小学收费 开学前申请退学费用全退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2-07 04:30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健康发展,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审批政策,对未达到“五独立”(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改制学校和新办学校,不得申报民办学校资质。对已取得资质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要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收费原则。对未取得资质的民办中小学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学费标准,学校更不能实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

  学费、住宿费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学年。学费标准的制定、调整,要严格依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各区县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不得超出省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实行调幅控制,即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35%;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1元以上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25%。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及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严格执行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政策,不得按学年收取学费,更不得1次收取3年(中学)或6年(小学)学费。

  收取的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即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1个月内的核退70%的学费和住宿费;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本报记者 张莉

编辑:张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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