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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不得按学年收学费 学费调整不少三学年

来源: 三秦都市报  2012-12-07 04:44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讯 (记者张维实习生寇银萍)昨日记者获悉,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就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发出通知,明确指出,对未取得资质的民办中小学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学费标准,学校更不能实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对于学校的学费、住宿费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学年。

  未取得资质不能实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

  通知指出,各级物价、教育部门及市属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审批政策。对未达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新办学校,不得申报民办学校资质。对已取得资质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的制定,要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收费原则。对未取得资质的民办中小学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学费标准,学校更不能实行民办教育收费政策。

  学费、住宿费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三个学年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学年。学费标准的制定、调整,要严格依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坚持从严制定、调整不同层次、不同水平学校学费标准。各区县制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标准,不得超出省上制定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实行调幅控制,即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35%;每学期学费标准在3001元以上的,调幅原则上不超过25%。

  不得按学年收取学费

  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及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严格执行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政策,不得按学年收取学费,更不能1次收取3年(中学)或6年(小学)学费。学生退(转)学的,学校必须按规定退费,即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1个月内的核退70%的学费和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严查代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按照要求,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定期进行教育收费检查,不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举办各种培训班、自行招生考试并收取费用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强制性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等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公开曝光,予以重罚。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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