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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厂长3年收感谢费84万 延长石油一副总经理受审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2-12-21 03:3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被告人马永乐被带入法庭 本报记者 李晖 摄

  在任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炼化公司延安炼油厂厂长期间,马永乐替别人承揽工程、让商家给其炼油厂供应生产用煤,先后收取“感谢费”84万元。虽然他写了4页的交代材料,并主动退赃68万元,但无法改变受贿的事实。

  1957年出生的马永乐,2005年12月至2008年8月,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化公司延安炼油厂厂长;2008年9月以后,任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化公司副总经理。今年6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刑拘,随后被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查明,在任延安炼油厂厂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84万元。其中2006年至2008年,先后帮安徽防腐总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了该厂3000余万元防腐保温检修工程,该分公司经理张某于2007年、2008年春节前夕,在办公室分别送给其感谢费4万元;2006年至2008年,马永乐帮助黄陵县兴隆煤炭运销公司经理艾某某先后给该厂供应各类生产用煤60余万吨合计价款9700万元,艾某某送给其感谢费70万元;2005年至2008年,马永乐还帮助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承揽该厂2006年防腐保温检修工作,郭某某分别于2005年、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马永乐的办公室先后送给其感谢费现金共计6万元。

  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时认为,马永乐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侦查期间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不掌握的收受艾某某、郭某某76万元贿赂犯罪的事实,且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据相关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我认罪,同时决定彻底改造自己。”在法庭上,马永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赵瑞利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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