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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称4年内多次遭家暴致骨折 丈夫是公务员

来源: 晶报  2013-01-09 13:33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原标题:公务员家暴致妻子骨折?

▲郑女士4年的三次报警回执。

?郑女士手上的伤痕。

?郑女士手上的伤痕。

  晶报记者邹玮/文张国防/图

  “如果当初不贪图他是公务员有房有车,找个跟自己收入差不多、有责任心、关心自己的男人,我相信自己会过得很好!”前晚,郑女士带着5岁的女儿又一次出现在宝安翻身派出所门口。她向警方报案称,4年内,她多次受到丈夫拳脚相加,并已3次报警求助,其中两次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去年年底的一次家暴导致其骶椎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然而,因对于骨折的原因夫妻俩各执一词,警方表示证据不足,未给予立案。郑女士表示,她将请律师准备起诉离婚。

  郑女士:

  结婚以后常遭家暴

  郑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2月21日晚上遭到丈夫殴打后,她带着女儿离家出走,搬进了朋友的出租屋。事情可以说已过去半个月了,但晶报记者仍能从她的手上、腿部看见几处伤痕。

  郑女士向记者出示了3份出自翻身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及“法医鉴定文书”复印件。记者看到,郑女士第一次报警是在2009年5月3日,经法医鉴定,郑女士的头皮、背部及肢体多处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第二次报警是在2010年12月3日,法医鉴定同样为轻微伤;第三次是2012年12月21日,经法医鉴定,郑女士骶5椎体骨折,评定为轻伤。

  郑女士自己声称,丈夫的暴力对待对她而言几乎成了家常便饭,除了女儿她在深圳没有其他至亲,求助警察是她的唯一选择。

  对于家暴的原因,郑女士称是因为丈夫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2004年两人通过婚姻介绍所结识,并于2008年完婚,此后郑女士生下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丈夫和他的家人对我的态度急转直下,因为丈夫是家中独子,他希望我能够为他生个儿子。”

  郑女士还说,从2009年夏天开始,她发现丈夫不管天气多热,回家后从不洗澡就睡觉。郑女士怀疑丈夫有外遇,这也是导致夫妻俩矛盾不断升级的原因之一。

  郑女士称,最近一次家暴时,丈夫拿凳子砸断了她的骶椎,“他一边打我还一边录音、拍照,简直就是变态!”

  郑女士坦言,早年与丈夫结婚就是看好他是公务员,有房有车,能解决深户,然而婚后丈夫不但未向其支付生活费,还经常向她要钱。

  警方:证据不足难以立案

  对于郑女士的说法,晶报记者询问其女儿豆豆(化名),豆豆举手指了下头和脖子,点头示意母亲被打了这里,“爸爸也打我,还经常打妈妈。”

  郑女士告诉记者,丈夫是宝安区工商部门的一名公务员,姓欧。晶报记者昨日上午致电欧先生,他让记者去翻身派出所核实情况后再说,挂电话时吐出一句“他X的!”而郑女士提到,她和女儿被打时会求助于丈夫的战友覃先生,记者又致电覃先生,对方骂道:“这是他们的家事,记者少管闲事,混账东西!”

  郑女士认为丈夫应当负刑事责任,警方为何迟迟不立案调查?对此,翻身派出所杨副所长介绍说,2012年12月21日晚,当时唯一在场第三者——两人的女儿进房报警,没有看到全过程,而且夫妻二人录口供时各执一词,丈夫说是妻子拿菜刀砍他时自己摔跤导致的,“郑女士在事发当晚也未向警察说明自己臀部受伤,是后来才做的伤情鉴定,所以目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难以立案。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这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律师:

  家暴致轻伤要担刑责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远伸认为,当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导致伤害、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时,打人者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进一步作出决定。

  “即使没有导致受害人轻伤的伤害,家庭暴力实施者也有可能涉嫌犯罪。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黄远伸说,只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积极介入下,家庭暴力才不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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