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有没有31日?当然没有!可法院采信的证据中“质检报告”落款却为“11月31日”。5年中,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中,宝鸡一工程师的资产被冻结,开办的民营企业也被查封;5年后终于改判,但企业已经垮了。
“司法机关错判和维错达5年之久,给我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日前,这位工程师写了一份求偿申请书,要求司法部门对他做出赔偿。
证据:
质检日期为11月31日
吴二宝是宝鸡一位工程师,2001年他的多年研究成果“免烧墙体砌块”等五种配套技术设备先后研制成功,先后获国家专利,他创办了“宝鸡市三高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高公司)。
吴二宝的三高公司与宝鸡市鸿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鸿盛达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鸿盛达公司以提供的砖机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致使企业停产为由将三高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鸿盛达公司委托宝鸡市质检所对砖机做了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这份质检报告的落款为“11月31日”。
2006年3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提到:依据11月31日宝质检所检验报告、《合同法》相关规定,三高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吴二宝认为法院采用了11月31日的证据不具说服力,提起上诉。2006年6月,宝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吴二宝向宝鸡市中院提请再审,而法院以“本院认为11月31日宝质检所进行的砖机质量检测为不合格……”等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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