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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603遇“爆炸”跳车受伤 夫妻俩发帖寻找目击者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1-25 06:1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我们知道此事我们有主要责任,可公交车公司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么?”近日,家住西安城南的王先生、李女士夫妇称他们在乘坐603路公交车时遇到一场“爆炸”虚惊,王先生慌乱之中跳车脚踝骨折,但当他们次日要求公交方承担责任时,却遭遇举证难,无奈夫妇俩网上发帖寻找目击者。

  乘客自称

  听到“爆炸”二层窗户跳下

  李女士说,1月21日晚9时30分许,她和丈夫乘坐的603路公交车行驶至政法大学门口时,经历了一场“惊魂”。“爆炸了,爆炸了。”一楼乘客突然的喊叫声让公交车内一下子沸腾起来,大家纷纷挤向车门。随后车辆停下来,前后两个车门打开,乘客纷纷跑下车。

  “我和老公坐在二楼,楼下的喊声发出后,二楼的乘客也骚动起来,情急之下,老公从二楼窗户跳了下去。”李女士说,她是被二楼过道内的人流挟裹着推下了楼,“司机说好像是车上的灭火器被谁不慎碰到喷出干粉,让大家误认为出事。很快他们上车离去。我们没有上车,老公感到脚踝有些不适,我扶他坐在路边休息。”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说:“我是从司机驾驶室一侧跳车的,跳下后就感觉脚有点疼。”两人随后赶到交大一附院诊查,诊断结果是脚踝骨折。

  次日一早,李女士找到603路公交车车队,将丈夫的情况说明,“对方承认当时确有灭火器喷出干粉致乘客混乱事件,却说对我老公跳车致伤的事情并不知情,不能认定脚伤是当时造成,所以无法担责任”。她又来到603路公交车所属公司西安公交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得到的也是相同的回答。

  李女士说:“这事我们有主要责任,但公交公司难道一点责任也没有吗?”昨日下午,李女士托朋友在网上发帖子求助,寻找当时在场的乘客和目击者。

  公交公司

  无法认定脚伤是事发时导致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西安公交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党工部部长胡晓强,他经过了解后说,当晚一辆603路公交车确实曾在政法大学附近发生了李女士所述的一些情形。

  “事情发生时,司机第一时间停车、开车门,安排乘客有序下车。”胡晓强说,乘客都下车后,司机进行了查看,车上有干粉灭火器喷出的不少干粉,并没有其他机械故障和危险,推测可能是乘客无意间碰到车上的灭火设备而造成,“司机也听说有人跳窗,但没有亲眼看到。确认安全后,司机招呼乘客上车,继续营运,但这期间并没有人向他反映跳车受伤的情况”。

  “他们确实是第二天到车队,随后也到公司来过,但具体是否是当时跳车受伤,没有直接证据和证人,其他乘客都已无法联系,取证很困难,很难认定他的脚伤是当时造成的。”胡晓强表示,如果对方认定受伤系当时事件造成,必须拿出证据,“或者由第三方做出裁定,他们可以向公交分局报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他们裁定我们有责任,我们一定不会逃避。”

  胡晓强说,公交车在行驶中,经常会有紧急刹车、避险等操作,如果乘客因司机操作而受到伤害,或者在事故中受伤,都要在现场第一时间告知司机。

  律师说法

  出事时应设法固定证据

  “如果受伤乘客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脚伤就是当时跳车所致,那么公交公司确实应承担一定责任。”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余伟安表示,就像顾客在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场合受到伤害一样,提供服务一方有义务保证顾客的安全。

  针对李女士夫妇俩这件事,余律师认为,公交公司理应保障乘客安全,包括设施安全、环境安全及心理环境的安全,当听到有人喊叫要爆炸时,乘客的心理明显受到较大影响而失去安全感,尽管要爆炸的安全威胁最终被证明是假的,但毕竟系因为车上设施出现状况所致。

  余律师说,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权利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当人们经历类似境况时,首先不要慌,要选择相对合理的避险方式,另外要在第一时间采取告知对方负责人、报警等方式固定证据,以有效保障自己的权利。”

  本报记者 杨德合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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