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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济医院三年间五次因违法广告受到查处

来源: 新京报  2013-02-04 07:26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北京同济医院被指‘制造性病’敛财”追踪

  “北京同济医院被指‘制造性病’敛财”追踪

  据新华社电 近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北京同济医院曾在三年间五次因违法广告受到查处,却把查处当成“耳旁风”,屡查屡犯。

  1月30日,北京同济医院曾被曝光涉嫌通过虚假宣传“钓鱼上钩”、欺骗就医者巨额费用等。

  涉嫌违规广告宣传势头不减

  记者发现,北京同济医院成立五年多时间里,2008年至2010年,因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曾四次被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08年3月,曾被北京市卫生局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被责令一年内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然而,在接受调查的同一时段,该院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宣传仍势头不减。

  今年1月,记者看到,在北京同济医院走廊、电梯口显示屏上都在不间断播放的中央媒体专访该院专家的电视画面。医院官网还展示着2012年底以来,在首都某知名媒体连续刊登的两篇文章。“报道”文后,写明了北京同济医院的地址、电话。

  业内人士指卫生部门“避重就轻”

  北京同济医院为何不怕处罚?记者发现,北京市东城区卫生监管部门对该院的四次查处都仅仅是“警告”。

  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解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虽对违规广告设定了警告、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这个管理办法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的部门规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却只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吊销”等重罚要求。规章得不到法律支持,致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机构,一般只能“警告”。

  东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表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认为,《广告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广告法》明确规定,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虚假广告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罚款。

  “东城区卫生监督所似乎忘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存在,避重就轻,给自己行政不作为找‘挡箭牌’。”李业顺称。

编辑:张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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