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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为上国外音乐学院退学 上私塾被骗29万元

来源: 广州日报  2013-04-26 11:0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为了进入奥地利维也纳音乐学院,一名高中生退学进入知名音乐培训老师刘某的培训机构,并支付了29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得到一纸包进维也纳音乐学院的承诺。在未能进入该学院后,学生将培训机构和老师告上法庭,要求退还29万余元费用及按每月10%的利率支付罚息,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时止。一审深圳福田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261350元,并支付利息29335元,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培训机构及刘老师不服上诉,前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签订协议确保入音乐名校

  小张是深圳市某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学员,2009年5月22日,双方签订一份《声乐培训协议书》。据小张称,当时约定该公司对其进行音乐培训,确保小张能进入奥地利维也纳音乐学院本科学习,小张家人为此支付了293350元的各种费用。

  深圳福田法院一审查明,双方确实签订了声乐培训协议书,约定:“通过对乙方的培训使其声乐水平及综合素质达维也纳音乐学院的入学条件,确保乙方进入该学院本科学习”;“本协议签字后,乙方立即一次性付清全款,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再退款(若乙方有特殊原因可转给亲友继续学完)。”

  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培训费

  小张提交了转款证明以及收款条等,刘老师予以确认。小张还称曾参加新加坡一场比赛交纳过7350元费用,但比赛未举行,被告也未退还,但被告不予确认。

  一审福田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声乐培训协议书合法有效,而刘老师出具的还款文书由于没有被胁迫的证据,也被认定为有效。对于刘老师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法院认为刘老师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出具文书,其个人已退还费用视为公司所退。法院还认为,从转账等证据证明,小张主张的7350元参赛费用确实存在,因此,法院对小张支付给培训公司的费用总额确认为293350元。法院一审判决:除去已退还的32000元,该公司应退还小张培训费261350元,并按293350元的10%支付利息29335元。同时,刘老师对该公司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上诉:

  退款指的是学费

  不包括培训费用

  培训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其上诉理由认为,刘老师同意退款的文书中所称的费用是指代收的音乐学院学费8.8万元,而不包括培训费用。

  在法庭上,小张的代理人表示,正是因为刘老师及其公司夸大虚假宣传,保证小张能进维也纳音乐学院,才诱导小张退学专心学习声乐,结果没能保证孩子进入理想学校,前途和精神的损失无法估量。

  当天,法官主持了调解,但小张一方表示除非按照一审判决的费用,否则不予考虑。刘老师一方代理人则表示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作者:王纳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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