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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规定工作满20年年假15天 不休须付3倍日工资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5-14 05:54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本报讯(记者 王卫平)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报酬的单位,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和支付报酬的单位,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问题的请示》,计划在全市“强力推行”带薪年假。

  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须付3倍报酬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西安市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执行不力取消单位评先进资格

  各单位应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应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备案制度,并建立健全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和备案制度;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各区县、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项专项检查,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限时办理涉及年休假纠纷案件。

  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对拒不支付报酬的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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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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