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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离婚无钱支付前妻被拘 法官称没钱也有罪

来源: 大河网  2013-05-29 10:35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中国日报网综合:5月9日,刘玉伟被处以司法拘留15天,下达《拘留决定书》的是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拘留的理由是“拒不履行义务”。5月23日,被拘留14天的刘玉伟在拘留所再次收到淮阴区法院对其决定处以拘留15天的 《拘留决定书》,拘留的理由变更为“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而,这两份拘留理由不一致的《拘留决定书》 却与一起离婚起诉案有关。

  男子被诉离婚,法院判决给付女方5万财产分割款

  2004年12月,刘玉伟经人介绍认识了叶某,2005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

  2004年11月,刘玉伟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了解困房,并于2004年12月及2005年7月得到批示,并于2006年购得一处面积为62.72平米的房屋。

  2011年底,叶某因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矛盾,搬离在外居住,并与刘玉伟分居。

  2012年2月10日,叶某向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刘玉伟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叶某继续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2012年10月29日,淮阴区法院立案受理。

  2012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12月10日,法院判决准予刘玉伟与与叶某离婚,同时判决刘玉伟支付叶某5万财产分割款。

  法院认为,尽管刘玉伟在与叶某结婚前一句申请购买解困房,但实际购买取得解困房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内。考虑到刘玉伟除解困房外无其他住房,且还有家属三人共同生活,而叶某有个人住房。因此,在财产分割时将解困房判归刘玉伟,刘玉伟需叶某支付分割款。

  无钱及时支付被拘留,法官称没钱也有罪

  2013年5月9日,刘玉伟被处以司法拘留15天,下达《拘留决定书》的是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拘留的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5月23日,被拘留14天的刘玉伟在拘留所再次收到淮阴区法院对其决定处以拘留15天的 《拘留决定书》,拘留的理由为“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两份《拘留决定书》均为(2013)淮执字第0532号。

  5月24日上午,刘玉伟姐夫老尤在淮阴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宋鹏的授意下写了一份《担保书》并交纳3000元保证金,同时被要求刘玉伟必须在6月13日前交清法院判决的财产分割款。

  “我说,我没罪,干嘛要写认罪书。宋鹏说,你没钱就是有罪。”。刘玉伟介绍,5月24日下午,在拘留所内,被宋鹏要求写“认罪书”,因自己不愿意,而后不得已才在宋鹏的授意下写了一份“检讨书”后被放出。

  刘玉伟称,自己从无虚报财产,甚至是无财产可隐瞒的。目前靠一个月900块的临时工工作维生,还有一个70岁的母亲及两个在上学的子女需要照顾。另,解困房的申请落实是在与叶某结婚之前,而购买解困房也是自己全额购买。尽管如此,但对于法院判决给付叶某财产分割款,他还是愿意接受并积极配合。可是由于家庭条件实在困难,一次性拿出5万块钱,对他来说,确实无能为力。当时他曾向法院提出,可否现行一次性支付两万,而后由每月从工资卡扣除,但遭到法院方面拒绝,法院方要求必须一次性付清。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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