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商网-华商报讯(记者杜鹃)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
城市旧城区改造,不具备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改造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违反上述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均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看这些年的报道:
2005年:西安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获批 道路建成5年内禁挖
2009年:西安市政部门回应出行难 力争五年内不再开挖
2010年:西安拟增加出租车解决打车难 新路5年内禁再开挖
2011年:西安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封路须提前5日公告
2013年:陕西地下管线条例10月实施 新建道路五年不开挖
同城媒体报道:
三秦都市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起施行。《条例》明确,新建城区地下管线应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新改建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
地下管线涵盖水电气热等设施
《条例》所指的地下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还包括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
地下管线规划应具有前瞻性
《条例》规定,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管线。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预留规划通道。
《条例》特别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应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西安式修路: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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