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6月21日 登录论坛 注册
华商网 > 新闻 > 中国报道

海南带女生开房校长因犯强奸罪被判13年6个月

来源: 中国广播网  2013-06-21 06:54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中广网海口6月20日消息(记者许云 通讯员刘佳)今天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倍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今天上午8点30分陈在鹏案开庭,下午13点30分冯小松案开庭。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证据也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中,法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环节进行。合议庭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引导控辩双方对犯罪定性及量刑情节充分展开辩论,并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还依职权依法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整个庭审程序合法,既充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让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两案于下午18点30分先后进行宣判。

  庭审中,被告人陈在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冯小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相吻合,法庭未予采纳。

  综合两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在鹏表示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编辑:王秋阳

更多
华商新闻-陕西西安权威原创新闻门户_华商网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