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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小伙杀人后潜逃12年 本月初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来源: 华商网  2013-06-24 19:08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董恩悌在去往爱子墓前的小道上步伐沉重

   逃亡疑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15年

  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6月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东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另,被告人董恒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乃群、毛春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恩悌、孙瑛(死者董辉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董恒当庭未表示上诉。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董恒因被害人董辉在自家院子里,借邻村同龄人赵某摩托车发生矛盾,后董辉在赵某回家的路上等候并殴打赵某,被告人董恒见状,便同董辉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董恒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伤董辉右股外侧后逃离现场。2001年1月23日董辉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董辉系被他人用刀刺伤右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被告人董恒负案潜逃,后又化名张恒,2012年7月6日被告人董恒在杭州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董恒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方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故做出上述判决。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恩悌夫妇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为寻找凶犯造成的误工费计约50余万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寻找凶犯造成的误工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该请求。

  24日上午11时许,董恩悌将判决书复印了一份,迈着沉重的步伐,来到爱子的坟头,将判决书复印件在儿子坟前火化,并告诉儿子:“儿啊,12年了,爸为你讨回公道了……”

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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