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5日讯 13岁女孩小霞(化名)例假迟迟不来,父母带其去医院检查,原来竟是有孕在身。面对沉默不语的女儿,父母拨通报警电话,称女儿遭人强奸。今日,记者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获悉,本案嫌疑人为女孩18岁的男友。目前,涉案男子杨某已被刑事拘留。
今年8月18日,小霞的父母向警方报案,称自己13岁的女儿被人强奸了。他们说,大概是今年8月中旬发现女儿有点不对劲的,但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女儿竟是怀了身孕。他们轮番询问女儿对方的身份,可女儿却一句话不说,只是低头掉眼泪。
接警后,民警对小霞进行了询问,原本一直沉默的小霞,最终道出了实情。原来今年6月初,小霞在太原一家旱冰场玩耍时,结识了男子杨某。杨某今年18岁,五台人,在朝阳街一饭店打工。二人相识后,杨某很快便开始追求小霞。最终,架不住杨某的大胆示爱,涉世不深的小霞同意做杨某的女友。随后,杨某与小霞先后3次发生性关系。不久,小霞发现自己可能怀孕了,但因怕父母责骂,她一直选择沉默。“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办案民警介绍,“未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与其发生性关系,对她们的身体或心理伤害都是非常大的,杨某是成年人,理应知道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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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性侵六成为熟人作案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有关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明显的螺旋状上升态势。在未成年被害人中,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占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熟人的占六成,其中绝大多数属于朋友、同村或邻居关系;在犯罪嫌疑人中,未成年人占三成。这些犯罪嫌疑人多是共同犯罪,大多为同学、朋友间相互拉拢、怂恿后共同作案。
三分之一受害人因交友不慎“受伤”
办案民警介绍,导致儿童性侵案上升的原因有多个方面。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害人年龄小,在社会交往中缺乏辨别力和自我防范意识。
据统计,有三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与交友不慎有关,而因网络交友引发的性侵案占总数的10%。此外,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在遇到侵害时,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常常不知或不敢反抗,事后也不敢、不愿将遭遇侵害之事告诉家长。
此外,由于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生理和心理教育的多重欠缺,使未成年人难以抵制社会上大量性信息的冲击,易引发性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面临重罚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将其规定为奸淫幼女罪,但是,2002年3月15日两高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罪名。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认定为强奸罪。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刑法》规定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是,实践中,如果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是发育早熟,身形高大,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与男青少年谈恋爱,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类似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越轨行为,男青少年没有摧残幼女的犯罪故意,此时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
中国: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不管是否自愿,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犯该罪者,最高可判死刑。
美国《梅根法案》: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都会被判强奸罪,有5个州允许对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
德国: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或是被化学阉割。
韩国:儿童性犯罪最高判50年,同时公开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
日本:与未满18岁者性交或有猥亵行为者,无论是否有金钱往来,作案者都必须受处罚。
波兰:凡性侵15岁以下的少男少女的性犯罪者,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