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13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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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出身:置疑公安工作经历是荒谬的

  记者:刚开完庭,就有人置疑其他4名被告人的律师均是公安出身,均作了有罪辩护,指责这些律师违背良心、违背职业道德。请问曾经从事警察职业,对您代理案件是否有影响?会否更加容忍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此案中是否有此种行为?

  赵运恒:出身论本身就很荒谬。律师确立辩护观点,应依据证据和法律,不应该违背法律事实。在这个案件中,有被告人不认罪,想营造出大家都不认罪的局面,但他没有理由要求让我的当事人为其背书。所以,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指责其他律师,才是真正违背职业道德的。

  我和本案的部分律师虽然有公安工作经历,但互相并不认识,至今都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对辩护观点有过沟通。至于我自己,公安出身并不影响本人依法办案。在我代理的中国电子报副总编常林锋故意杀人案中,我多次公开指出海淀公安涉嫌刑讯逼供,该案经过几年的审理,发回重审后,一中院重审对常林锋作出无罪的判决。如果按有些律师的逻辑,我在代理常林锋一案中是不会和公安对抗的。

  关于违纪:有律师应受到处分

  记者:9月7日,12名专家应李某某一方的邀请,对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作为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人隐私的非公开案件,专家能否接触此案的相关案卷材料及监控视频?

  赵运恒:这些专家都是我本人非常尊重的权威。但是我很奇怪,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强奸被害人隐私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包括案件资料不能公开。那么,这次的专家论证会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如果把案件资料都给了专家,这种作法本身是违法的,因为向案外人泄露了其他未成年人的信息和被害人的信息。如果没有全案的证据材料作论证基础,专家们又如何得出客观的分析结论呢?

  记者:对李某某一方依据专家观点申请第二次开庭有何看法?

  赵运恒:只依据专家观点,不能成为第二次开庭的正当理由。在本案庭审中,所有诉讼程序已经全部走完。所有的被告人、监护人、律师都没有提出调取新的物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等要求,所以从程序上说,法庭审理已经结束。如果有的被告人提出新的要求,可以在二审时提出。

  记者:社会上对此案中曝露出的律师执业问题反映很大,有关部门也在调查辩护词泄露一事。作为全程参与此案的律师,您觉得在此案中,律师们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追究?

  赵运恒:一是为了私利诋毁同行的行为,按律师法和行业规范,是应该受到追究的。二是违反未成年保护和被害人隐私的行为,应当受到追究。三是故意断章取义,歪曲案件事实和庭审事实,也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

  比如说,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李某某在电话中告诉他,他们几人将被害人轮了、打了。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再比如,有的案外律师接触不到全部证据材料,也没有参加庭审,却在庭审之后公开指责其他律师作罪轻辩护是代被告人认罪,这都有违职业伦理。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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