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讯 四个不谙世事的少年,经“瘾君子”张某唆使,不明就里地抢劫作案,作案人员中一人为某学院法律专业学生,一人为渭南市某中学高二学生。本都是花样年华,可等待他们的却是冰冷的铁窗。日前,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人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少年被胁迫参与入室抢劫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因购买毒品发生矛盾,张某怀恨在心,便纠集吴某、冯某、彭某、曾某,预谋到李某家实施抢劫,张某给吴某和彭某300元购买作案工具,并给四被告人分工。
期间四人由于害怕不愿前往,张某以他们家人的安全对其进行恐吓。后五人带上买好的两把砍刀和两把折叠刀从渭南到西安踩点,为了不使李某起疑心,张某从被害人李某处购买了500元毒品,其他人负责熟悉屋内布局。
案发当天凌晨1时许,五人分乘两辆车到达本市李某家,由张某敲门,四被告冲进屋内,吴某和冯某持刀威胁李某及其母亲,由于李某反抗被二人用胶带封嘴,且吴某用砍刀在其背上砍了几刀,彭某用钳子撬开柜门,曾某持刀威胁一名男子并把门。
每人分得赃款120元
四被告共抢得人民币500元、手机3部、毒品2包,吴某接到守在门外的张某电话后四人逃离现场。之后,四被告各分得人民币120元,张某将抢得毒品吸食。
2013年1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渭南市智能广场将冯某抓获,冯某落网后协助民警成功抓获彭某、曾某。2013年1月15日16时许,吴某在家人陪同下到自强路派出所自首。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属于被胁迫参与本次犯罪,均属本案胁从犯;且冯某、彭某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吴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四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四被告人及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对四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通讯员 鲁宝成 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