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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自称强奸及奸杀6人 15岁曾强奸幼女获刑

  王书金

  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法院宣判,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邯字刑初字第3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对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关于王书金称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一案,法院认为,王书金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王书金主动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系其所为,其供述真实可信,应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检察员所提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在一些关键情节上存在重大差异,石家庄西郊强奸、故意杀人案不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定。

  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宣告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所谓“一案二凶”之谜终于云开雾散。

  供述作案6起,法院认定3起

  王书金,1967年1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农民。1982年因犯强奸罪被广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因涉嫌强奸杀人负案在逃。 2005年1月18日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押回并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2005年1月,王书金曾向荥阳市警方及河北广平县警方供述,共犯下强奸及强奸杀人6起案子。分别是:

  1.强奸杀害张某芬。1992年或1993年农历冬天的一个上午,我在本村与邻村交叉的那个桥北约有1公里的地方,看见土路上过来一个女的,我搂住这个女的到东北一个变压器的小房那儿,把她强奸了。我觉有女的可能就是这一片的,如果告发我,我就要坐大牢,就上去掐住女的脖子,把女的摁倒,然后抽出女的裤腰带,勒她的脖子,一直勒到她不动为止。看那她不动了,我在变压器小房南侧挖了一个坑,将她埋到里边,然后把坑旁的麦秸向上边一洒就走了。

  2强奸杀害刘某某。我杀死我们村那女人有一年多的时间后,好像是个秋天,那天上午,我看从杜村出来一个女的,便拽住她的头发和袖子到麦秸垛北侧,把她掐昏过去强奸了。然后又向她的胸部、肚子上跺了五六脚,我看她彻底死了,就把她埋了。这女人有一个塑料袋,里边装着一个未打完的毛衣,我把毛衣袖子都撕下来,当坎肩穿,拿走了,其余衣物扔在水渠那儿了。这次我说的是真的。

  3.强奸贾某某并杀人未遂。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那年秋天的一个中午,我在广平县闫小寨东那个桥南边发现有一个女的骑着自行车顺着水渠东沿的南北土路往南走,就从东边出来拦住她说“下来”。那个女的害怕了,我就搂住她的双手,在南边玉米地里强奸了她。然后我掐住那个女的脖子,把她掐倒了。我掐她时,她还喊救命啊。我正在掐她时,听见西边路上有三马车响声,掐死她来不及了,就松开她跑了。

  4.强奸杀害张某芳。1995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傍晚,我在我村到泊头村的路北侧地里干活。回家时天黑,与一个女的撞车了,我和这个女的吵起来。我看旁边没有人,就把这个女的掐昏过去,然后扛起她,走到不远的一个垄沟内,强奸了她。当时这个女的一直反抗,但她劲没我大。我强奸完后怕她告我,又掐她的脖子,掐得她不动了,就向她肚子上跺了不知多少脚。我感觉她活不成了,便把她扔进附近的一个枯井里,又向井里扔了些草。我骑着女的车子到北盐池村,把车子扔到村南一条街上,步行回家了。

  5.在广平县强奸一妇女。大约1994年,在广平县的一条土路上过来一个女的,我看见周围没有人,就将那女的拉到玉米地。那女的吓得喘不上来气,一直哭,把她强奸了。后来我把我来时带的一件女式衣服给了她,说“快走吧,别让人看见了”,然后我就跑了。

  6.自称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强奸杀害康某某,引出所谓“一案两凶”事件。随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的宣判,此案真相已大白天下。

  据记者了解,广平县警方没有对王书金供述的第五起即在广平县所犯强奸案立案。广平县公安局2005年9月1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王书金当时带领广平县警方辨认了作案地点,广平县警方随即为此开展调查访问,发现当年那时期既无人向警方报案,也未查到受害人。

  而检察机关则向法院指控、起诉王书金所犯4起案子,排除了其供述的第6起案子即在石家庄西郊所犯强奸杀人案。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1993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书金到本村东地干活,行至本村至泊头村之间的王封干渠桥的北侧,遇途径此处的本村妇女张某芬,王顿生歹意,将张挟持至一变压器房南侧予以强奸,然后将张某芬杀死掩埋。

  二.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窜至广平县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遇途径此处的杜村妇女刘某某,王将刘拦住,猛掐其颈部,将刘掐昏后背至路北侧一水垄沟内,将刘某某强奸,然后用手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掩埋。

  三.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窜至广平县闫小寨村东南地,遇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泊头村妇女贾某某,王将贾拦住后,挟持至玉米地内,将贾某某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王书金用手猛掐贾的颈部,贾某某呼救,王书金逃走,杀贾未逞。

  四.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从本村村东承包地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用手猛掐张的颈部,将张掐昏强奸,再用脚朝张的胸腹部猛跺,将张杀死后,把尸体扔进该玉米地一枯井内。

  法院只认定了王书金所犯三起案。

  邯郸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广平县泊头村将妇女刘某某强奸杀害;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王书金在广平县闫小寨村将途经此处的妇女贾某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王书金与骑自行车的泊头村女青年张某芳相撞,王将张某芳强奸并将张某芳杀死。

  邯郸中级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书金1993年11月29日强奸、杀害被害人张某芬,虽然提供了被告人王书金供诉及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资料、尸检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及证人王玉申证言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但是当庭所举证据中,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未检测出所挖尸骨的DNA序列,缺乏认定尸骨身份的客观证据;尸检报告亦未能确定所挖尸骨的身长、性别、死亡及掩埋时间。故虽然在王书金的指领下挖出了尸骨,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尸骨身份就是张谋芬,公诉机关指控王书金强奸并杀害张谋芬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007年3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力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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