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3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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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禁止在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生态保护范围内随意丢弃废弃物可处200元至500元罚款。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上述规定。

  划定禁止开发区

  控制人为干扰和破坏

  《条例》将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指,海拔2600米以上的区域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天然林林区。该区域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和破坏。

  限制开发区,指秦岭山体坡脚线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间的区域。该区域内禁止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项目,禁止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等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适度开发区,指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环山路以南

  建筑高度总体不得超过9米

  《条例》明确,严格控制环山路南北两侧建筑高度。环山路以南建筑高度应当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环山路以北500米内建筑高度控制为低层,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9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总体不超过12米,个别建筑轮廓不超过15米。

  《条例》明确了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标准。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禁止随意丢弃废弃物。违反规定,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乡村旅游设施等,应当限期做到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未迁出前产生的污染物应当自行清运,未自行清运者最高处罚3万元。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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