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认为,张某捡到他人财物并不违法,这张银行卡本身价值也不高,但这张银行卡背后却代表着他人的财产,捡到后不归还且使用了就违法犯罪了。张某不但用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了钱,还将取来的钱藏匿在租住的屋内,有主观故意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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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