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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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宁军)在游泳馆游泳时不慎伤到脚,西安一公司高管认为系游泳池底突出的不锈钢尖锐利器所伤,将游泳馆所在的体育运动中心起诉,索赔误工费等25万余元。

  原告

  游泳时被池底护栏刺伤脚

  认为运动中心未尽安全保障

  潘先生是西安某公司高管,也是北郊某体育运动中心会员。他诉称,今年6月4日,他前往该运动中心游泳馆游泳,被游泳池底部护栏突出的不锈钢尖锐利器刺伤,导致他左脚部皮肤裂伤伴肌腱断裂。事发后,他被朋友紧急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足切割伤,当日进行了左足清创、神经血管、肌腱探查修复及石膏托固定术。

  潘先生认为,运动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受伤住院,至今无法正常行走,要求运动中心支付其误工费238965元(3个月的工资及两个季度的奖金),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入会费等共257455元。

  被告

  当时饮酒违反泳池规定

  受伤是自身不注意安全

  昨日下午,未央区人民法院在长安大学渭水校区模拟法庭内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潘先生的代理人出示了潘先生所在公司出具的任命文件及工资单以及住院花费单据等,称潘先生是总公司派驻西安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年薪52万元,2013年6月之前的每月收入平均有4万多元。

  被告方运动中心对此并不认可,称潘先生受伤与场馆无关。运动中心辩称,潘先生当时饮酒,本身就违反了泳池的管理规定,他的受伤是由于他自身不注意安全,不慎滑倒所致。事发后,是运动中心的游泳教练及工作人员帮着送他去医院的。被告出示一份证据是从潘先生公司网站上找到的会议新闻,内容为7月份潘先生出席了公司的一次工作会议,并非他所称的不能行走、在家休息。

  原告代理人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运动中心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单凭一份7月份潘先生出席会议的新闻,不能够证明潘先生可以行走,称当时潘先生是坐在轮椅上,由别人推着去的。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同意调解,但暂未达成一致。

编辑:王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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