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网讯 2005年9月,蓝田县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召开公司行政会议、未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等情况下,将公司的一间门面房卖给被告赵辉。为此,原告某公司的职工5年间多次上访,要求解决未果。近日,蓝田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0月30日,蓝田法院化解了一起长达五年之久的纠纷。当天下午,来自蓝田县某公司的近20余名职工代表冒雨赶到蓝田法院,将一面写着“铁肩担道义、公平铸法魂”的锦旗送到蓝关法庭庭长陈小马及办案法官任晓飞手中,表达对蓝田法院法官干警的感激之情。
赵兵原系蓝田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9月1日,其未召开公司行政会议、职工代表会,未上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便将公司营业大楼一层西边门面房一间卖给被告赵辉。为此,原告某公司的职工多次上访,要求解决未果。
后该公司将被告赵辉诉至蓝田法院,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05年9月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向原告归还其依据上述无效协议占有的原告公司通道,并恢复通道原状。
蓝田法院蓝关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公司系国有企业,其投资所建营业大楼亦应为国有资产。
原、被告签订购房协议买卖原告所建营业大楼门面房,未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原、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
最终,蓝田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赵辉于2005年9月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由原告某公司返还被告赵某购房款人民币75000元,由被告返还原告某公司门面房一间。被告赵辉不服,上诉于西安市法院,西安市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