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8日23时许,罗某在幸福中路137号院12号楼旁边,因为几句口角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李某用木凳将罗某头部打伤,后罗某回家拿了两把菜刀,将李某全身多处砍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属重伤,达九级伤残。罗某的行为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共计90847.08元。
因李某在该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裁定双方就李某的经济损失按9∶1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罗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罗某存在自首情节,且李某对事件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近日,新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1762.37元。
本报记者张成龙
通讯员鲁宝成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