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佳(化名)到银行ATM机上取钱,发现里面有张银行卡,从该卡上取走现金6000元。12月2日,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佳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今年6月18日17时50分许,有人在兴平市南什字中国工商银行东侧ATM机取钱,离开时忘记将银行卡退出。18时许,被告人李佳到此ATM机上取钱,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卡未退出,遂对该卡进行操作,分两次在卡内取出6000元现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随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兴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佳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将冒领的钱物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