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09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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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再次提出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建议。孙晓梅日前告诉本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书面答复中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书面答复中提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吸收了《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容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违背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背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对于孙晓梅代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指出,嫖宿幼女案件数量较少,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也未发现疑难或者量刑过于不平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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