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0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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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网讯 2006年已投入使用的山庄别墅,因未建水污染防治设施,被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停止该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这一案例只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九件环保行政典型案例之一,以期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环保案件审判工作,并助推提升市民“治污减霾”的环保意识。

  1.李永刚诉请确认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公安局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及附带行政赔偿一案

  【案件要点】本案系城管执法人员按照全市“治污减霾”工作安排,在辖区集中开展清理取缔炭火烧烤、占道经营时遭遇李永刚等人阻拦执法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对行政机关在维护城市建设改造、卫生环境治理,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产生舆论导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请理由及辩论意见,并从案件的法、理、情三方面出发,对案件予以协调。最终,原告李永刚当庭撤诉。

  【裁判意义】在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行政机关对环境问题的执法仍不同程度受到外界的干扰,法院裁判既要支持行政机关对环境问题的合法行政行为,又要有利于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法治意识。打造美丽西安,让祖国“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2.陕西佳源北京老铺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不服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要点】原告陕西佳源北京老铺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因存在油烟排放口与南北两侧住宅楼间的距离小于20米,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及环保配套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了市环雁罚字[201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原告认为其正在试营业期内,不应对其适用正式营业的处罚条款,故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未央区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2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告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于2012年6月6日申请撤诉。

  【裁判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环境执法部门主动出击对餐饮企业不合环保要求的烟气排放进行整治,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加大协调力度,既使相关企业认识到行为的违法,又维护了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的权威性,同时又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也避免了违法企业与近邻居民等相关纠纷的发生。

  3.原告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案件要点】被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经立案调查,认为原告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噪音扰民、酸洗过程无废气处理设施、煤气发生炉烟气跑冒等,经责令改正,原告仍未改正,遂于2013年6月4日对原告陕西捷瑞钢结构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市环沣渭罚[2013]3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的罚款。原告不服,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该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原告作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对环境已造成综合性污染,环保执法部门及时、主动出击,责令改正,在其仍未改正后作出处罚决定。经过对本案的公开、公正审理,促使企业重视对排放物的科学处理,增强其环境保护的责任心。

  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申请执行西安工业大学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件要点】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针对西安工业大学未央校区污水处理站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作出市未环罚决字[2010]11号处罚决定,责令该校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前停止使用并处罚款40万元整。因该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处罚决定,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未央分局于2011年4月11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央法院审查后,依法于2011年5月6日裁定准予执行。

  【裁判意义】对于作为对环境主要污染源之一的污水排放,人民法院司法助力,坚决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整治的行政行为。

  相关链接:西安中院制定治污减霾十措施 严重破坏环境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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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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