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法官表示,受害幼女的证言可信度更高,如形成证据链,就算被告否认依然可作有罪判决
海珠区某幼儿园年过六旬的保安猥亵3岁女童一案,日前因法院一审判定因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而在城内引发关注。
此案让不少家长担忧,在猥亵幼童的案件中,不少情况下只有年幼的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言辞证据,一旦被告人矢口否认,仅凭年幼的被害人“一面之词”能否将嫌犯绳之以法?
就此,记者请教了广州市十佳法官之一,广州中院刑一庭法院资深刑事法官彭亮,以及区法院部分刑庭法官。彭亮法官向记者表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在猥亵女童案件中,受害儿的证言可信度更高。从2003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了40多件此类案件,目前尚未有无罪判决。
案例
1
六旬保安被判无罪遭抗诉
柯柯是一名3岁的女童。法院经查明,2012年10月23日、24日两天晚上,母亲在给柯柯洗澡时,均听到柯柯说“下面疼”。柯柯说是被幼儿园门口的叔叔用尖尖的东西弄了阴部。父母遂怀疑女儿在幼儿园遭性侵。
10月26日早,柯柯的父母、舅舅等多人前往涉事幼儿园了解情况,后与幼儿园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间,柯柯的家人将幼儿园年逾六旬的门卫银某全头部打成轻微伤。
后经法医鉴定,柯柯“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处女膜完整”。
今年1月,银某全被控猥亵儿童罪。在此前的侦查阶段,银某全承认存在猥亵女童的行为,他称是在从家长手中接到孩子,将孩子带往课室过程中,途经厕所时快速用手伸进女童裤子里实施了猥亵。但在首次开庭时,银某全全盘否认控罪,称之前承认是受逼的。此后数月间,该案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六次开庭审理。
法院:整个过程无法在1分钟内完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证据主要有被害人柯柯的陈述、被告人银某全的供述、监控视频以及柯柯家人的一些证言。
银某全自称不认识柯柯,案发当天也没接触过柯柯。但根据监控视频及柯柯家人的陈述,当天银某全的确是从柯柯父亲的手中接过柯柯,牵着她的手将其送往小小二班课室,因此银某全的这部分供述存在不实。但这是否意味着银某全便存在猥亵行为呢?法院认为尚存在一些矛盾和疑点不能合理排除。
最关键的是,柯柯陈述的作案时间并不确定。据柯柯陈述,案发地点在幼儿园后门的儿童游玩设备处,而根据幼儿园监控录像显示,银某全牵着柯柯走向小小二班至再次返回值班岗位的时间约为1分钟,结合上述各处方位、距离及其牵着柯柯行走的速度等情况综合分析,整个过程无法在1分钟内完成,因此若采信柯柯的陈述,银某全并不具备作案的条件。
另外,案发现场监控未能完整记录银某全的行动轨迹,不能直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阴部红肿就是银某全猥亵所致的唯一结论等。
最终,法院故判定银某全无罪。记者获悉,检察机关已就该案提出抗诉,该案即将进入二审阶段。
案例
2
4岁幼女陈述“锁定”猥亵
同样是只有年幼被害人的陈述,而被告人矢口否认,但在以下这个案例中,法官依据证据链严格地将嫌犯“锁定”。
案件发生在7年前。时年36岁的齐某在天河区黄村经营一超市,被害人小花时年4岁多,其父母也在附近经商。8月某日下午2时,齐某将在超市门口玩耍的小花抱进超市并放在米袋上,脱去其内裤,猥亵其阴部致其受伤,又将生殖器官伸到其嘴边。下午回家后,小花感觉小便处疼,随即告知父母。报警后齐某被抓获。小花被鉴定为小阴唇内侧轻度潮红且擦伤等,符合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不构成轻微伤。
齐某矢口否认控罪。其表示当天下午,小花从水泥柱上摔下来,可能是因此摔伤了阴部,自己随后将其带到超市,但并未猥亵。
除了小花和齐某的直接供述外,该案并无其他直接证据,也无相关监控视频。另外,本案还有一名目击证人,时年6岁的小江,当时看到齐某将小花带进超市,但是否猥亵没看到。
法院:6岁小证人证明大叔有作案条件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两次陈述的主要内容一致,与本案的其他证据也基本上能吻合。小花在案发时仅是一名4岁多的幼儿,如非亲身经历,不可能说出被齐某用手摸阴部,把生殖器官凑到嘴边的事情,其陈述中存在着不完全一致的地方,符合该年龄阶段幼儿的认知能力。
另外,根据现场的环境,结合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二天所拍摄的现场照片,被害人小花陈述的被猥亵的地点,是在超市的最里面,前面有货架阻挡,右面的拉闸门是关闭的,该地点光线昏暗,证人小江证实当时只有齐某、小花及其本人三人,齐某完全具备了作案的条件。综上,法院遂作出齐某有罪的判决。
案例
3
幼女疑被性侵但无证擒凶
小怡(化名)是白云区某幼儿园小二班学生,年仅5岁。2012年3月31日下午,小怡被家长从幼儿园接回家后,被发现阴道受伤,家长遂怀疑其被幼儿园教师猥亵。家长到幼儿园交涉,但后者矢口否认,报警后,小怡被医院诊断为会阴小阴唇损伤。后警方也作出法医鉴定,小怡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
其后,小怡因情绪不正常,经常哭闹,不愿上幼儿园,后到心理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心因性反应。然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无证据证实幼儿园的教师猥亵小怡。
小怡的父母多次到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均未能得到解决,遂提起民事诉讼,向幼儿园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余万元等。但涉案幼儿园则坚持否认园内发生猥亵幼女行为。
法院: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幼儿园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对事情经过不可能完全陈述清楚,亦不可能知道保存证据。事后,小怡的家长提供了回家路上的监控视频,以证明当天小怡从幼儿园回来后,即呆在家中,并未去过其他地方。
经办法官分析了当事人陈述、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后,认为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证据的盖然性推定小怡在幼儿园期间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幼儿园不能举证证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幼儿园对小怡的损害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定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4.1万余元。
(文中被害幼女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