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理由2
罪犯案发时神志清醒
此外,韩磊在庭审中表示,事发当天中午和晚上,他一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和几瓶啤酒,并称其“喝七八两以后就容易狂躁、癫狂”。韩磊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查清韩磊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高院认为,经查,证人及同案人李明均证明韩磊在作案过程中及案发前后神志清醒,无异常;韩磊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其在逃离现场途中多次通话;韩磊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市高院认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9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韩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原审法院根据韩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