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
青岛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新起行政警告处分;
市委常委、副市长牛俊宪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委常委、开发区工委书记张大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孙恒勤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开发区安监局局长薛凌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副局长马启杰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工委书记薛仁龙(2007年1月至2012年2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杨希珍行政记过处分。
国务院贵成山东省人民政府、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